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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伤害——临床伦理中的底线原则
http://www.100md.com 2002年8月22日 国医网
    临床诊治过程中不使病人受到不应有的伤害,是一系列临床伦理原则中的底线原则。

    损伤是临床诊治中客观存在的现象。诊治手段一旦实施,其结果和影响往往是双重的。即使是医疗上必需的、而且实施后的确达到预期目的的诊治手段,也会同时带来某些消极的后果。例如使用腔镜做体内探查,既有助于确诊病情,也会使病人感到不适甚至痛苦,病人还要随时承担某种风险。就此而言,医疗伤害带有一定的必然性,是诊治疾病必须付出的合理代价。对此,道德不仅容许,而且予以支持。而如果医师专业素质和医德修养水平低下,不能恪尽职守,那么,就会给病人造成原本可以避免或可以减轻其程度的伤害。对于这类伤害,医师负有不可推卸的道德责任。因此,不伤害原则的真正意义不在于消除所有伤害(这样要求医师既不现实,又不公平),而在于强调医师对病人高度负责、保护病人健康和生命的理念和作风,使之正确对待诊治伤害现象,在临床实践中努力使病人免受不应有的伤害。

    现实中的诊治伤害现象,依据其与医师主观意志的关系,可划分为有意伤害与无意伤害、可知伤害与意外伤害、可控伤害与不可控伤害、责任伤害与非责任伤害。有意伤害是指医师出于打击报复心理或增加收入等狭隘目的,对病人极其不负责任,拒绝必要的临床诊治或急诊抢救,或者对病人滥施不必要的诊治手段而直接造成的伤害;反之,不是出于故意,而是实施正常诊治所带来的间接伤害则属于无意伤害。可知伤害是医师可以而且应该预先知晓的伤害;医师无法预先

    知晓的则是意外伤害(如麻醉意外)。可控伤害是医师经过努力可以而且应该降低其损伤程度、甚至可以杜绝的伤害;超出医师控制能力的伤害则是不可控伤害。责任伤害是指有意伤害以及虽是无意伤害但属可知、可控却未加认真预测与控制、任其出现的伤害;意外伤害、虽可知但不可控的伤害属于非责任伤害。不伤害原则就是针对责任伤害而提出的。

    诊治伤害现象还可依据其伤害内容,划分为身体伤害、精神伤害及经济损失。身体伤害是指导致病人躯体疼痛、功能损害、组织肢体伤残、生命丧失等的伤害;精神伤害是指因隐私被泄露,人格、尊严被侵害等导致的病人心理的伤害;经济损失是指病人为补救伤害而付出的诊治费用及因此而减少的正常经济收入。不伤害原则应涵盖对这三类问题的解决。

    作为现代医学伦理准则的不伤害原则是建立在科学的伤害观基础上的。这种伤害观认为,任何临床诊治行为都具有正、负双重效应,负效应是伤害发生的内在客观根据,而医师素质缺乏是伤害发生的主观现实条件。面对现实中的伤害现象,医师既应正视现实,又应有所作为。

    不伤害原则对医师的具体要求是,强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意识,坚决杜绝有意伤害和责任伤害;恪尽职守,千方百计防范无意却可知的伤害以及意外伤害,不给病人造成本可避免的身体、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正确处理审慎与胆识的关系,经过风险/治疗、伤害/受益的比较评价,选择最佳诊治方案,并在实施中尽最大的努力,把不可避免但可控的伤害控制在最低限度之内。,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