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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赴港开办中医业务须报批
http://www.100md.com 2001年12月29日 人民日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赴港开办中医业务须报批

     本报北京12月27日讯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李振吉今天在此间宣布,内地有关单位或个人到香港开办中医业务,必须经所在地省级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进行立项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香港与任何机构、个人合作或独立开办中医医院、诊所,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在香港从事行医、义诊等中医医疗活动。

    1999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颁布了《中医药条例》,为中医药在香港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基础。但由于许多机构特别是内地一些中医药单位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了解、认识不深刻,缺乏与香港开展合作的经验,两地开展中医药合作特别是中医医疗合作方面出现了无序乃至混乱的现象。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内地与香港中医医疗合作管理的通知》,对内地赴港从事中医业务的申报程序、审批单位做出严格规定。《通知》还明确指出:内地有关单位或个人与香港方面进行中医药合作的对象限定为香港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及其他经合法注册的医疗机构;合作项目限定为中医临床教学、科研以及与之相关的中医医疗活动。, http://www.100md.com(记者丁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