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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1476
传统医药知识产权究竟该如何保护?
http://www.100md.com 2001年6月11日
     随着人们对化学合成类药物毒副作用认识的逐渐加深,以及从化学合成物中开发新药的困难越来越大,国际医药界开始注意利用天然药物开发新药,从而兴起了世界性的“天然药物热”。世界上不同国家的传统医药学虽然有着不同的医学理论和不同的用药经验,但它们确具有一个共同的特色,这就是利用天然药物治病。利用传统医药学知识和天然药用资源开发新药,无疑是一大“捷径”,由此也就引发了如何保护传统医药知识产权的大讨论……

    主持人:中医药学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也是我国科技领域在国际上占有优势的少数学科之一。在世界传统医药学体系中,只有中医药学经历了千百年的发展,能够延续至今而不衰,并积累了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系统的医学理论。很显然,我们拥有这份宝贵文化遗产不可置疑的知识产权,但要具体运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来保护中医药的知识产权,确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探讨。这不仅仅只是中国传统医药学的问题,也是世界上所有传统医药学都面临的共同问题。

    最近在泰国首都曼谷召开了一次国际传统医药知识产权研讨会,今天我们特意请来了代表我国出席这次大会的两位专家谈谈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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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庆国:由世界卫生组织东南亚区和西太平洋区办事处组织的国际传统医药知识产权研究讨会于2000年12月6日至8日在泰国首都曼谷举行,参加会议的代表来自包括中国、印度、美国、印度尼西亚、泰国、韩国、巴基斯坦、马来西亚、科威特、哥伦比亚、中国香港等在内的32个国家和地区。

    主持人:传统医药学知识的积累和创造,有着非常特殊的历史背景。传统医学中的技术构成也具有多样性和特殊性,因此我们首先就应搞清楚哪些技术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王庆国:与会国家多数都有自己的传统医药,但是绝大多数国家的传统医药,并不像中医药那样具有文献记载的完备理论体系,而是散在于民间,世代相传。传统医药在这些国家当中发挥着重要的医疗保健作用,其技术及所发掘的药用生物资源正在被发达国家所利用、吸收甚至获得专利保护,而没有给这些技术和生物资源的来源国以任何补偿,所以保护传统医药技术知识产权以及药用生物资源的呼声越来越高,这也是这次大会当中许多国家所的问题。代表们认为对传统医药学的技能、知识、药材、诊疗方法都应该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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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现行的专利法律制度在哪些方面不能满足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

    郑永锋:在传统医药领域,需要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非常广泛,但是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很难满足传统医药学起源国的要求,一方面,在确定谁是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方面,现有专利法律制度难以解决。另一方面,传统医药学的一些内容是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不予保护的,例如,传统医药学的一些诊疗方法,很多国家的专利法均将其列为不予保护的范围之内。

    尽管药品是受现有专利制度保护的客体,但是大量的传统药品是属于粗制品,世界卫生组织所定义的“草药”包括了植物原材料,如叶、花、果实、种子、茎、根等部位的全部或粉末。而现有专利制度是由发达国家针对化学药品而建立的一套保护体系,对上述粗制草药的保护措施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则,使得许多国家感到对于上述传统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缺乏更为有效的方式。中国在中药专利保护方面的一些经验为此提供了可供参考的依据。

    会议中有的国家还提出了禁止其他国家使用本国传统医药学技术和知识的设想,但是由于这些医药学技术知识已为公众所知,很难通过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予以保护。因此这些国家提出了更为大胆的设想,即构建一套专用于保护传统医药学技术和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因为他们认为目前世界上95%的专利由发达国家所持有,国际上普遍适用的一些专利保护法律制度和规则似乎并不适合传统医药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尽管这种设想初衷非常美好,但是这种设想的实现存在着相当大的难度,因为这种设想的目的是要摆脱现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法律框架,而众所周知的“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而由WTO成员国达成的一揽子协议之一,在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作为WTO的成员国,必须接受“TRIPS”协议。摆脱现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某种度上就意味着违背“TRIPS”协议的某些内容,这对于WTO的成员国来说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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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对于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TRIPS”协议的关系也为本次会议讨论的热门话题之一。有的代表提出在不违背“TRIPS”协议的前提下,发展中国家可以利用“TRIPS”当中的一些弹性条款,来保护其传统医药学在公共卫生服务中的利益,例如通过“发明的定义”、“可专利的范围”、“专利保护的例外”、“平行进口”、“强制许可”和“过渡期”等具体措施来实现上述目的。

    主持人:在这次会上有没有专门讨论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呢?

    王庆国:有的。代表们认为主要存在着以下问题:

    1.很多国家都缺乏发展传统医药的国家政策以及在国家医疗卫生保健体系当中缺少利用传统医药的组织内部结构;2.对于保护传统医药所有可能的制度没有充分的利用,并且需要对来源于传统医药的利益进行平等共享,但没有参与平等共享上述利益的机制;3.传统医药的重要性尚没有被各种国际卫生组织所认可;4.缺少保护传统医药和生物多样性的政策和法规;5.在传统医药的起源国当中缺乏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宣传普及;6.缺少促进各国传统医药进行交流的机制;7.现有知识产权法制制度在保护传统医药知识方面具有局限性;8.传统医药知识的持有者没有足够的能力支付因申请、实施知识产权所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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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针对上述问题,代表们提出了哪些建议呢?

    郑永锋:代表们对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着的问题提出了以下解决对策和建议:

    1.各国应当制定国家政策来发展传统医药,官方对传统医药予以认可,发挥传统医药在国家医疗保健系统中的重要作用;2.应当采取一定措施并且加强海关法律制度来保护传统医药,同时努力通过发明创造和商品化来增加传统医药的价值;3.各国需要建立“传统技术知识数据库(TKDL)”,这样可以防止传统技术知识被申请专利,并且有助于传统知识的增值,建议世界卫生组织(WHO)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介入“TKDL”的建立来支持这项活动;4.各国政府应当制定法律法规以保证传统医药技术商业化所产生的利益,使其能够得到合理共享和分配;5.传统医药技术应当被认可为某一特定国家的传统医药体系,而不是必须要以西方医学的模式才被认可。

    主持人:刚才我们谈了泰国会议的有关情况,现在我们再回过头来看看我国专利制度的发展变化,对中医药产业有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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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永锋:1992年我国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此次修改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当时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的结果,其中最重要的修改内容是扩大了专利保护的技术领域,对药品、化学物质和食品给予产品保护。在此之前,中国专利法对药品、化学物质和食品是不给予产品保护的,虽然在某种意义上可以扶植我国化学药品的仿制产业,但是,这种制度并不利于培育我国医药产业的自主发展。1992年专利法的修改对于化学药品产业来说,的确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由于我国一贯采取的化学药品仿造模式面临着侵权的风险,药品仿制不再是我国药业发展的方向,在我国化学药品研发水平较低的情况下,短时期内化学药品产业将进入一个发展的低潮期,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一种替代产业来弥补因化学药品产业发展缓慢而形成的医药市场需求空缺,这就为中药产业的发展提供了一次难得的发展机会。8年来的事实证明,很多中药企业在此期间得以发展壮大,无不与此因素有关。

    主持人:由此也说明了一个道理,先进的、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体制和产业政策的施行,有助于引导我国产业向健康方向发展。企业要学会抓住和利用社会发展变化中的一切机遇,使其成为有利于自身发展的重要契机。有人认为加入WTO之后,对中医药来说是一次很好的发展机会,但也有人担心中医药将会受到一些不利因素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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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永锋:我国加入WTO之后,由于关税的降低,国外药品对我国医药市场肯定会造成一些不容忽视的冲击。也许很多人还没有意识到,其实这种影响在1992年修改专利法之后,就已经提前悄然来临,这是因为加入WTO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接受TRIPS协议,而我国1992年专利法的修改基本上是为了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而为之。所以说,经过8年多的历史进展,现在再为此冲击而忧心忡忡,似乎已经没有多大必要。不过,如前所述的医药市场空缺将会被国外药业公司与中药企业所竞争和瓜分,从这种意义上来说,专利法第一次修改给中药企业提供的发展机会,即将面临着中药产业国际化的竞争挑战。

    主持人:近十余年来我国中医药界在谈论中医药发展时,随时都在说:“中医药要国际化”,这几乎都成了大家的口头禅。希望郑先生能够从知识产权法律体制上来谈一谈中医药国际化的问题。

    郑永锋:好的。中医药产业虽然是一项传统产业,但是,如果不按照国际化产业模式运作,这一传统产业的发展必将受到规模的限制。中医药产业的国际化,离不开国际性规则比较一致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如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中药产业再奉行一贯的行政保护方式,一方面不利于中药领域先进技术的引进,另一方面,在中药产品走向国际市场的同时,也会面临知识产权遭受国外竞争者侵害的危险。

    我国专利法于2000年8月进行了第二次修改,从不同方面完善了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所采取的一些法律规则已经完全与国际接轨,这也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好的法律环境。

    药品实行专利保护制度,已经为国际上大多数国家所接受,专利保护作为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途径,其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已被国外医药企业所认可,因此,了解专利的申请程序和保护对象及方式,对于中医药科技领域的发明人和生产者来说,是最基本的要求。由于专利权是法定的民事权利,属于私权利的一种,所以,在专利权被侵犯时,权利人可以通过司法救济而获得保护或损失补偿,而不受行政权利的干预。

    主持人:谢谢两位嘉宾。,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