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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医药政务信息公开
http://www.100md.com 2002年8月26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1809期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科技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医药现代化发展、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医药政务工作都离不开信息化。

    政府公开制度是中医药政务信息公开的前提

    为适应入世的要求,我国在政府公开制度方面正在进行立法和修改原法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将更加制度化与规范化。当前主要有以下要求:

    一是要求公布的基本上是一般适用的规章制度、决定或政府间条约,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或信息,如中医区域卫生规划、中医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等。

    二是要求政府尽量公布与贸易有关的政务信息。入世后要求成员国政府设立信息查询点,供其他成员国和贸易商了解有关法律规定和政务信息。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中医、中药技术质量标准,中外合资合作中医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医疗服务贸易中外籍中医医务人员的资格认证、考试考核办法、执业注册政策和管理规定,中医药院校毕业生资格、医师资格及准入医师考试等规定的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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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设立贸易政策审查机制,保持和推进政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正在考虑设立的中医药贸易预警机制、快速反应机制、起诉与起诉策略、国际谈判策略等。

    四是国外政务信息公开往往有一些例外领域的信息一般并不对公众公开,如保密文件、机要文件、内部文件等。

    政府透明度是中医药政务信息公开的关键

    根据WTO透明度原则,各国贸易政策及政府管理行为要透明,成员国应停止一切与WTO原则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及行政条文。

    一是政务信息公开法。过去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规定散见于一大批法律、法规之中。入世后,这些做法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不符合透明度原则的要求,因此,亟需研究制定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正着手调整现行的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管理体制和信息观念,清理、修改和完善中医药政策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并积极参与制定与WTO有关规则的谈判,确保中医药政策的统一性和透明度,营造统一、开放、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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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在办公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引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立法法》关于法律文件公开的规定和《行政处罚法》关于未公开的法律文件不得作为处罚依据的规定,为杜绝依据内部文件执法的现象提供了依据。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去年实行了对外发文改革,启动了中医药政务信息上网公开机制,使符合公开制度的中医药政务信息能够自由地为民众所利用。

    三是以多种形式实现政府信息公开,赋予民众政府信息知情权。因此,要有意识地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程度,有所创新,有所突破,改革公开方式,废止各种不适应市场经济与信息社会要求的陈旧规定,逐步引入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积极参与制定各类国际化中医药标准、准则,这不仅仅是为了符合WTO的要求,更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内在需要。

    正确处理中医药政务信息公开与保密工作的关系

    贯彻政府透明度原则,最为重要的是处理好政务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我国现行的《保密法》及有关法规甚至一些部门的规章制度和文件与国际规则相抵触,亟需修改、完善和补充。诸如对政府信息定密、解密、泄密处罚等一些重要的制度设置上与现实存在差距。对密与非密界限把握不准、定密宽严不当、密级调整不及时,特别是对已超过保密期限失去保密价值的信息,仍然在保护期。我们应当抓紧时间,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保密法的改革精神,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来确定中医药行业的例外领域,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结合入世,对中医药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医药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有关特殊情况进行研究,明确哪些信息可以公开,哪些信息不能公开,在此基础上实现政务信息公开化,为《中医药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医药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修改和进一步制定作好必要的准备。

    正确处理中医药政务信息公开与档案工作的关系

    在国外,档案属于信息自由法的调整范围,只要有关档案不属例外范围,则应与其他政府文件一样对公众公开。我国《档案法》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应向社会开放。”也就是说,即使不是保密档案,凡未满30年者,原则上是不向公众开放的。那么,同一份文件,一旦归入档案类,则要受30年期限的限制;如果不归档,则因尚无法律调整依据而有公开的可能,这实际上限制了档案类政务信息向公众开放。入世后,我们应当即时了解立法、档案管理部门对法律、办法、规范和规定的改革动向,思考应对措施,这直接关系到中医药政务信息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和借阅办法的制定。, 百拇医药(陈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