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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2671
第二批非处方药开始审核
http://www.100md.com 2002年8月28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1810期
     第二批非处方药品审核登记工作日前已开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12月31日前完成审核登记工作,并于2003年2月28日前将审核登记工作情况报该局安全监管司。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第二批非处方药品进行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规定,受理审核登记的药品必须是第二批国家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中的品种。对药品说明书的审核必须在已公布的非处方药品说明书基础上,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在已公布的第二批非处方药品说明书中,凡说明书项下标题与《药品管理法》表述不一致的,审核登记过程中予以纠正。自2003年6月1日起,凡列入《第二批国家非处方药药品目录》的药品要按照审核登记后的药品说明书、标签、包装的要求组织生产,2003年6月1日前已生产的药品(以产品批号为准)可以继续在有效期内销售。未取得《登记证书》的,禁止自行使用非处方药品说明书和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只能作非处方药品的品种,未在2002年12月31日内申请审核登记的,自2003年2月1日起停止生产,直至取得《登记证书》后才可以恢复生产。

    既可作为处方药品又可作非处方药品(“双跨”)的品种可申请非处方药品审核登记,同时,使用原药品说明书、标签、包装的,仍可以作为处方药品;未申请审核登记的,按原批准药品说明书生产和使用,只能作为处方药品。

    通知要求,凡在公布非处方药品说明书之后批准上市的仿制非处方药品和进口非处方药品,都要按照规定在取得生产批件和进口注册证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审核登记工作,并按照非处方药品管理规定组织生产。

    第一批审核登记的非处方药品说明书、标签、包装内容与《药品管理法》和通知不一致的,药品生产企业可随时修改其包装材料相关内容,并报所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换发《登记证书》,其原有药品说明书、标签、包装最迟使用时限至2002年12月31日。对已公布的非处方药品说明书内容提出修改的,由药品生产企业向所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经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后,由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发《登记证书》。

    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结合本地区第一次审核登记工作的情况,安排部署好对第二批非处方药品审核登记工作,除分摊必要的工作成本外,不应增加申请单位的额外经济负担。, 百拇医药(周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