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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鸣:患者签字与“知情权”滥用
http://www.100md.com 2002年9月4日 朱新美 人民网
     9月1日将要施行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中作出新规定,手术治疗要由患者本人签字同意才有效,其中包括在书写“手术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等条款,明确了“患者签名”一项。这就是眼下热评的的所谓“知情权”。

    如果说这就是“知情权”的话,那么这种“知情权”早就有医院在实施了。我现在把江西南昌一家著名医院的病人“知情权”——《输血协议书》奉献给网友。

    《输血协议书》全文如下:

    输血是医疗抢救和治疗的重要手段,血液及其成份是特殊的“药品”,目前没有任何替代品,只能取自人体。输血实质上是组织移植,对受血者是一次免疫过程,因此可能造成发烧、过敏、移植物抗宿主病(GVHD)等,同时由于供血者处于某种传染病的亚临床状态的带毒(或带菌)者,不可避免地给受血者带来一些副作用。鉴于科学技术发展的水平,对一些输血传染病如乙型肝炎、丙型肝炎、艾滋病、疟疾、梅毒、巨细胞病毒不可能只从检测血液这一环节完全防止。所以医院本着尽可能不输血或采用自身输血的方法解决。在非输血不可的情况下,医生应当权衡利弊,向患者讲明输血可能发生的副作用,征得患者同意方可输血。希望患者(或患者家属)了解上述情况后,声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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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__________,患__________病。医生已向我讲清楚了上述有关问题,我已了解了输血的作用及可能带来的危害。由于我的病情只能采取输血治疗,输血后出现的不可避免的副作用与医院无关。我特此声明。

    ____________患者签字(或患者家属签字)

    这个《协议书》已经明白无误地告诉你,要不要输血是你自己的事,如果医院在你的要求下给你输了血,又带来了一些副作用,比如传染上了乙型和丙型肝炎、艾滋病、疟疾、梅毒、巨细胞病毒等等传染病,那也是你自己的事,咱们有《协议书》在先,你也不要来追究医院的责任,医院是没有也不会负任何责任的,责任完全在你自己,谁让你自己要输血呢?你染上了传染病也是活该。我拿到这个《输血协议书》时,正是送一个必须输血的朋友到这所医院看病,可朋友一看到这个《协议书》,说什么也不输血,他说:就是出血出死了,也不要输血。

    这份《输血协议书》与将要施行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中所规定的由患者本人签字的“手术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等条款应该是如出一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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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究竟是不是我们常说的法律意义上的“知情权”还存有质疑。如果真正的“知情权”就是这样的话,那么这个“知情权”对于医院来说,可以说是一个“特赦令”,可作“逍遥游”;而对于患者来说却只能是一个“生死状”,只能是“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了。因为这个“知情权”不是在同一个层面上,是一个培养强势群体的办法。从医患二者来看,这个办法肯定会让处于强者地位的医院更强,而让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更显得无可奈何。

    一项政策或一项规定的出台,应该要照顾方方面面的利益,而不是让一方处于主导地位,另一方处在从属地位。因为“主从”关系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演变成一种腰挟关系。内涵就是:你不签字,我没法给你动手术;你的病已经很危险了,如果你再不签字那你就等死吧!如此《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出如此“知情权”,是不是滥用了我们常说的“知情权”呢?

    (网友:朱新美),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