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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院:想提前开刀 请先做公证
http://www.100md.com 2002年9月12日 人民健康网
     据《合肥晚报》报道 患者为尽快解除痛苦,要求医院尽早为其手术;医院在尚未确诊的情况下,为避免术后纠纷,让患者到公证处对手术进行公证———“在正常医疗情况下如出现意外,后果自负”。这种术前公证在陕西省首次出现。

    8月23日,患者蔡某及其家属向合肥肥东县公证处递交声明书:“声明人夫妇因蔡某左腿患骨瘤,整日疼痛难忍,夜不能眠,经我们夫妇反复考虑,现决定做截肢手术,请医师专家医治,在正常医疗情况下如出现意外,后果自负。”当天,肥东县公证处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对蔡某递交的声明书进行了公证。

    4年前,蔡某左腿患骨瘤并丧失行走功能。今年7月份,蔡某住进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长期的病痛折磨让蔡某主动要求医院为其施行截肢手术。专家会诊认为,蔡某左腿肿瘤可能是良性的,截肢病征不明显,可以保留肢体。但由于蔡某左腿已丧失正常功能,也可以截肢装上假肢。由于该院医生对蔡某病症难以确诊,建议蔡某转到上海等地大医院接受进一步诊断,但遭到蔡某拒绝。在这种情况下,医院为避免术后纠纷,建议患者到公证处对手术进行公证。

    《京华时报》 (2002年9月11日第A15版),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