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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违法药品广告定期公告
http://www.100md.com 2002年9月18日 法制日报
     法制日报北京9月17日讯 记者今天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自今年10月1日起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建立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制度,每月定期发布违法药品广告公告。而自此前的9月15日起,异地发布广告只需到广告发布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再进行药品广告换号。即一种药品只需一个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全国通用。

    国家药监局要求:异地发布药品广告未向发布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发布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通知广告主和媒介停止该药品广告在发布地的广告发布活动。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擅自篡改发布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的,应责令广告主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同时,由核发广告批准文号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程序撤销其广告批准文号。属于在异地发布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的,发布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责令停止其发布行为后,还应将违法发布的广告移送原审批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记者 杜海岚),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