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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10023
自主原则——对人格和自主权的尊重
http://www.100md.com 2002年9月19日 国医网
     案例讨论

    案例1

    一对农村夫妇抱着白喉病患儿去医院求治。患儿呼吸困难,医生决定作气管切开,但患儿父母坚决不同意。此时患儿面部紫绀,生命垂危。急诊医生看到病情危急,将患儿抱到手术室,实施手术。

    案例2

    某医院神经内科收治一名12岁格林-巴利氏综合征患者。一日,主任查房指示上午行气管切开术。根据“知情同意”的原则,五官科医生术前会诊时让家长在“手术通知单”上签字。家长对手术的危险非常惧怕,故拒绝手术。中午患儿发生呼吸肌麻痹死亡。

    案例3

    北京某医院一患儿因哮喘急诊就医。家长诉该患儿已经患有哮喘几年,这次又严重发作,故急诊就医。医生仔细检查后认为是气管异物,患儿生命危在旦夕,须行急诊手术取出,否则后果不堪设想。但家长坚决否认异物吸入史,坚持认为是哮喘,不同意手术。情急之下,医生自作主张,为患儿做了急诊手术,取出了异物(瓜子),挽救了患儿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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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述3个案例中,医务人员的做法对不对?为什么?欢迎广大医务人员积极发表自己的看法,参与讨论。

    (案例提供协和医科大学翟晓梅)

    自主原则的核心内容是病人在疾病诊治过程中自主选择权利的实现。自主原则明确承认和规定:人身权是现代社会中人的最基本的权利,诊治行为及其后果均要作用于病人并由其承担,因此具有独立人格和正常理性的病人,有权根据自己的医疗需求自主选择医生,有权根据自己对疾病的认知理解,比较诊治方案的优劣,权衡诊治效果的利弊,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某项医学决策,尤其是对有伤害、有风险的医学决策作出自主选择。自主原则的实质是对病人独立人格和自主权利的尊重和维护,是广义尊重原则的主要内容。

    病人首先是人。其人格并不因为身患疾病而被降低,相反,因其身心正在承受病痛折磨,更应得到医方的尊重和保护。这是自主原则的理论前提和内在根据。

, http://www.100md.com     自主原则的伦理价值在于:从根本上体现和保障病人的健康权益,在理论上推进医学人道主义的深化,在实践上有利于各方正当利益的兼顾与调节。

    自主原则的具体要求是:在通常情况下,医务人员有义务主动提供足量信息、适宜环境和必要条件,以保证病人充分行使自主权;尊重病人及其家属的自主性或自主决定;治疗要经病人知情同意;保守病人的医密,保护病人的隐私,尊重病人的人格。总之,医务人员应该尊重和保证病人自主享有择医权、疾病认知权、知情同意权、保密权、隐私权等自主权益。

    在临床实践中,实现自主原则必须处理好病人自主与医生做主之间的关系,尤其要解决好医生如何正确运用医疗干涉权的问题。医生做主是指医务人员代替病人做主,实行时有两种类型:一是医生全权做主,即在选择重大医疗决策时,事先不征求(不能征求或不宜征求)病人意见而由医者全权代替病人作出决定;二是医生半权做主,即在选择重大医疗决策时,先征得病人或其家属的同意或授权,然后由医者代替病人作出原则性决定。当病人与医生的认识和决策不一致时,病人自主与医生做主既相容又矛盾,医疗干涉既必要又不可滥用。医生做主的合理性,取决于病人或其家属行使自主权受限的程度和时间。当遇到下列情况时,医生做主(或行使干涉权)是合理和必需的:(1)病人病情十分危急,需要立即处置和抢救,来不及经任何人知情同意;(2)病人患“不治之症”,将治疗权全权授予医生;(3)身边没有或难以找到任何代理人,本人缺乏或丧失自主能力,不能行使自主权又需急救的病人;(4)病人患有对他人、社会有危害的疾病,又坚持其不合理要求和做法;(5)病人或其家属错误地行使自主权,所作出的决定明显对病人的健康和生命构成危害,或是病人家属的代理决定明显违背病人本人意愿。医生行使干涉权时,应根据患方的错误决策可能招至的不同后果,进行解释、劝导、限制和阻止,以避免不良后果的发生。

    医师尊重病人自主权,绝不意味着放弃、推脱或减轻自己的医德责任,绝不意味着听命于病人的任何意愿和要求。医生站在纯中立的立场,仅充当为病人提供信息的角色,把一切责任都推给病人,或是当病人或其家属、监护人、代理人所作决定明显有误且一意孤行时,医生听其自然,都是背离病人自主原则精神的。,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