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医学版 > 护理天地 > 心理护理 > 脑死亡
编号:211688
实行“脑死亡诊断标准”后 医生会否执行“特殊干预权”
http://www.100md.com 2002年9月27日 北京青年报
     为何躲避脑死亡鉴定

    9月10日,一位14岁成都少年的心脏停止了跳动,早在几天前,医生初步判定少年“脑死亡”,建议进一步确诊,但是家属拒绝。他们——

    上海一家报纸报道称,2002年9月10日,一位14岁成都少年的心脏停止了跳动,早在几天前,医护人员便告诉他的父母,少年已经“脑死亡”,建议放弃无谓的治疗,但是少年的父母看着微弱颤动的心电图,怎么也不忍心就此放弃,坚持继续救治。

    那么,为什么病人家属不愿意做“脑死亡”鉴定呢?脑死亡诊断标准的制定到底有什么实际的意义呢?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8月份透露: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深入讨论、起草制定的符合中国国情的脑死亡诊断标准初稿已经完成。人们已有的以心脏和呼吸停止为标准的死亡观会随着“标准”的出台轻而易举地改变吗?

    病人家属一般都不同意做“脑死亡”鉴定
, http://www.100md.com
    9月24日,记者联系到了当时的主治医生——四川大学华西医学院附一院ICU(重症疾病)科的康焰主任核实此事,康主任很明确地否定了报上的说法。据他的介绍和病历的记载:8月31日下午,成都14岁少年小直(化名)在电脑城玩电脑时突然面色苍白,大汗淋漓,随之出现意识障碍,倒在地上。送入附一院后,急查CT显示右基底节区出血,第二天就进行了手术。但是手术半小时后,病人脑内大出血,瞳孔回缩,心率减慢,随时可能死亡,家长对此表示理解。9月2日,病人的双瞳孔放大、自主呼吸消失、光反应消失,深度昏迷,但是有微弱的心跳。医院建议进一步确诊,但是家长不同意,他们怕病人被诊断为脑死亡后自己不知道该怎么办。

    直到9月10日病人死亡,医院都尊重家长的意见全力进行了抢救——虽然医生清楚这样的治疗实际意义并不大。

    之所以有偏见是传统的“死亡观”在作怪

    康主任补充说,在他那么多年的临床实践中,一般医生初步判断病人出现“脑死亡”后,都会建议病人家属做进一步的诊断,但是他们一般都不同意,因为传统的死亡观(有微弱的心跳和呼吸)让他们觉得还有希望。“我希望能普及脑死亡的知识。这样,对医院人力物力资源的有效利用、对病人家属经济和精力的承担能力都有好处。”
, 百拇医药
    记者随之就“脑死亡”的问题随机采访了一些路人,他们都表示只是知道一点点,具体是怎么回事搞不清。当问及“如果你们的亲人被宣布为‘脑死亡’,你们会不会放弃救治”时,大多数人表示“不会,因为他还有呼吸和心跳,怎么就可以放弃一线生还的希望了呢?”还有人说“如果医院能够确保脑死亡的诊断是万无一失的,那么我可能会接受事实,但是心里总不是滋味。”有一位先生提及刘海若的例子,认为她“脑死亡”都已经救活了,脑死亡标准的准确度值得怀疑。

    记者采访了首都医科大学神经科学研究所所长徐群渊教授,他很肯定地说:“刘海若不是脑死亡,她只是普通的脑外伤,由于延误了治疗时间导致了现在的结果。”据知情人士透露,刘在英国接受抢救期间,一度出现瞳孔散大、丧失自主呼吸、对外界刺激无反应等症状,医院只是怀疑她“脑死亡”,并没有诊断。看来是由于人们的误解,而使她成为攻击“脑死亡”标准的一个生动例子。刘海若的主治医生、宣武医院神经外科凌锋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的采访时曾说过,如果病人确实是脑死亡了,那么她也没有办法。
, http://www.100md.com
    如果被确诊为脑死亡100%不可救

    人们对于脑死亡之所以有那么多的误解和不认可,徐所长认为主要是人们长期形成的传统观念在作怪,总是认为心跳和呼吸才是判断死亡的标准,而“脑死亡”的标准是不道德的。另外还和我们没有加强引导和宣传有关,所幸的是政府已经着手在做相应的努力了,比如“脑死亡诊断标准”的起草。

    那么,到底什么是“脑死亡”呢?协和医院神经精神科李舜伟教授向记者细数了国际上关于“脑死亡”的来龙去脉。

    他说,17世纪50年代的法学辞典规定死亡的标准是没有心跳和呼吸,这是传统的看法。随着科学的发展,这种标准受到了挑战。

    1959年,两位法国医生提出了23个深度昏迷的病例,这些病人虽然还有心跳,但实际已经死亡,他们建议放弃救治。

    1960年,在法国马赛的一个国际性医学会议上,正式提出了“脑死亡”的概念,从那时起,国际上正式承认脑死亡就是死亡。目前,医学界普遍认可的关于脑死亡的判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严重昏迷、瞳孔放大、固定、脑干反应能力消失、脑电波无起伏、呼吸停顿,以上条件连续出现6小时而无变化。
, 百拇医药
    “脑死亡”观察时间至少12小时

    李教授作为国内知名的脑神经内科专家曾于2000年执笔草拟了我国第一个脑死亡标准的讨论稿。

    采访中,他向记者提供了这份标准:一,先决条件,包括“昏迷原因明确、排除各种原因的可逆性昏迷”。二,临床诊断,包括三项必须全部具备的条件:深昏迷、脑干反射(瞳孔对光反射、角膜反射、前庭眼反射、咳嗽反射、阿托品试验)全部消失、无自主呼吸(靠呼吸机维持、呼吸暂停试验呈阳性)。三,确诊试验,包括脑电图平直、经颅多普勒超声呈脑死亡图形、体感诱发电位P14以上波形消失。四,脑死亡观察时间:至少观察12小时无变化方可确认为脑死亡。

    李教授肯定目前我国的医疗水平完全能够准确地鉴定病人是否“脑死亡”,而且脑死亡的诊断标准也是经过了反复讨论的,这个应该没有什么疑问。从医学和大量的临床实践来看,一旦病人被确诊为脑死亡,100%不可救了。“因为人的生命包括社会学意义和生理学意义,一旦脑死亡,那么他的社会学意义就完全消失了,只有人为支持的生理学意义,实质上病人已经死亡。它和‘植物人’完全不同,‘植物人’还活着,而‘脑死亡’病人已经彻底死了。”
, 百拇医药
    “脑死亡”诊断标准讨论会拒绝器官移植专家

    近年来,“为脑死亡立法”呼声最高的是一些器官移植方面的专家。中科院院士、中国著名医学专家裘法祖教授指出,长期以来,由于器官供体的来源严重缺乏,而且在质量上没有保证,使得我国的器官移植研究远远落后于其他国家。如果“脑死亡就等于机体整体死亡”的概念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就能争取到供体器官的最佳移植时间,那对于器官移植的发展无疑是有利的。但是正因为这一点,很多反对者提出:难道仅仅是为了医生获得器官而制定“脑死亡诊断标准”吗?如果是医生出于为自己的器官库寻找供体的目的,那太残忍了。事实情况到底如何呢?

    记者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卫生法》研究专家、卫生部专家委员会委员孙东东先生。孙教授开宗明义地指出:“如果认为只是为了器官移植,那么这种看法太狭隘了,也违背事实。实际上,我们制定‘脑死亡诊断标准’是十分慎重的,毕竟关系生死问题!去年7月份,在杭州召开了一个‘脑死亡诊断标准研究会’,在讨论标准的时候,包括裘法祖教授在内的七八位器官移植方面的专家都被拒之门外,只有急救科、神经内科和神经外科的专家参与讨论,如果前者参与讨论,那么势必会掺入违背制定这个标准初衷的其他因素。之后,又在广州召开了征求意见会。可以负责任地说,制定这个标准是很严肃的。”
, http://www.100md.com
    既然器官移植不是主要的目的,那么为“脑死亡”制定诊断标准的意义何在呢?孙教授认为根本的意义是为了人的尊严,这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人道主义。理智的人道主义是为了人类社会健康的发展,而不能走向极端。对于已经脑死亡的病人,如果还用各种医疗器械来进行无谓的维持,那是对他的不尊重。在一个已经没有任何知觉的生命身上插着各种管子,这对病人本身而言是不人道的,是狭隘的人道主义!所以,与其让病人痛苦地进行没有希望的维持,还不如让他死得有尊严。“当然,使医院的医疗资源得到有效合理的利用、减轻病人家属的经济和精神负担都是我们所考虑的。”孙教授补充道。

    制定“脑死亡诊断标准”绝不等于“为脑死亡立法”

    孙东东教授反复强调,目前我国正在讨论征求意见的只是脑死亡的“诊断标准”,绝不是“立法”。立法不是卫生部所能做的,必须经过人大,而且像这样事关生死的法律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表决通过。目前卫生部对外宣称的标准准确地说只是一个行业管理条例。在问及“我国什么时候有望为脑死亡立法”时,孙教授表示”就我个人看来,近10年内不会,这毕竟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会牵扯到很多其他法律的制定,比如‘安乐死’。”
, http://www.100md.com
    那么,脑死亡诊断标准出台以后能都顺利实施吗?孙教授认为由于以下四个原因,它的推行不会一帆风顺。一,我国医疗资源配置的不平衡,可能会导致执行尺度出现差异。北京共1700万人口,有4000多个注册医疗机构,三级甲等医院47个;而河南省1亿人,只有33个三级甲等医院,而且省内地区分布不均匀。二,传统观念的阻碍和民族习俗的不同。三,执行过程中的非技术因素,比如治安、管理等。四,不同人群对脑死亡认识的不同,比如执行过程中法官可能和医生的看法相悖。

    看来,正如徐群渊所长所指出的那样,要让大家平静地接受脑死亡,并不是政府机构制定一个诊断标准就能解决的,这是一个长远的过程,是一个移风易俗的大问题。

    实行“脑死亡诊断标准”后医生不能执行“特殊干预权”

    李舜伟教授在采访中特别强调:“脑死亡的判断是个很严肃也很重要的问题,不能等闲视之,也不能轻易完成。所以在脑死亡诊断标准出台的同时,国家还要出台一个《判断脑死亡管理办法》,规定只有拿到能判定脑死亡证书的医生才能做这个鉴定,而且必须有两个医生做鉴定,两个医生进行核实,然后上报到院长或者相关的脑死亡办公室(不少于7人)进行核定,然后才能宣布。做鉴定也只限于神经内科、神经外科、麻醉科、ICU科这四个科,地、市级以上综合医院。程序规定是十分严格的,并不轻率,是经过反复考虑的。这样可以避免一些法律上的漏洞。”

    孙东东教授也表示在实行了“脑死亡诊断标准”以后,医生是不能执行“特殊干预权”的,他只能把脑死亡的事实告知病人家属,是否继续治疗还是由病人家属决定。至于器官移植,那更要经过病人家属的签字同意,尽管这是一件很高尚的事情。

    作为法学专家,孙教授也提及“脑死亡诊断标准”的实施不当会带来一些法律上的问题,比如由于诊断过宽,可能有人利用它来杀人;也可能带来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的纷争,如继承权、婚姻权等。“但是,我相信脑死亡鉴定程序的严密和严格以及法律的逐步完善会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毛赟美 陈澍一),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