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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http://www.100md.com 2002年10月21日 国医网
     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纠纷专业委员会

    近年来,医疗侵权诉讼的数量急剧上升,医患矛盾不断升级,暴力冲突时有发生,医疗纠纷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自2002年4月1日起,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对其在医疗过程中的医疗行为无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同时,自2002年9月1日起,实行了15年之久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也已退出历史舞台,被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取代。这一系列新规定、新条例的实施,将使得医疗纠纷的处理呈现全新的格局。

    一、医疗纠纷处理的现状所谓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及其亲属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之间因对医疗行为认识不同而发生的争议。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纠纷并不一定都构成医疗事故,医疗纠纷中也包括大量非医疗事故。那么,当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应如何处理?怎样才能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目前可依据的处理医疗事故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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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时,有三条解决途径可供选择:一是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二是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三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从目前情况看,大部分医疗纠纷的处理都经历了双方协商这一程序。应该说,这也是最经济、最便捷的一条解决途径,然而,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协商不一定能达成共识,甚至可能久拖不决。对此,患者方须特别引起注意,因为医疗侵权诉讼的时效以及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时效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算。因此,当协商迟迟不能达成一致时,应及时采取第2或第3条途径解决。由于患者方普遍对卫生行政部门立场的质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今年4月1日起实行,因医疗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使一直以来实际存在着的人民法院受理医疗侵权诉讼以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为前置程序的规定失去了存在的依据,医疗侵权赔偿起诉难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因此,今年以来,因医疗纠纷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比例大幅度增加,第3条途径成为解决医疗纠纷的主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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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是否有医疗过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些都属于专业性非常强的技术问题。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中,无论是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还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是双方协商,都要涉及医疗技术鉴定问题,鉴定结论是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因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的组成及鉴定程序是否公正就成为众目关注的问题。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目前,各地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均由医学会负责组织。参加鉴定的专家组成员由医患双方从医学会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选,鉴定工作将遵循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鉴定结论。此外,近些年来法医也开始介入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室,即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也接受法院委托进行医疗过失的法医学鉴定,并作为法院判决医疗机构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法医能否继续介入,以什么形式介入尚属未知。

    3、与医疗事故处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家组名录(试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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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目前医疗纠纷处理中存在的问题1、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如何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是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鉴于《条例》本身仅属于行政法规性质,但该《条例》中又有大量有关民事基本权利的规定,如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等,而这些规定与以往的一些法律规定存在着不一致之处,因此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将是法官们面临的主要任务。2、《条例》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条例》中医疗事故概念外延的不周全,没有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医疗过失给患者造成的所有人身损害情形,因此该规定能否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还有待实践的检验。3、其他问题,如医学会鉴定的公正性、司法机关能否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鉴定的程序和规则如何确定,司法机关如何认定双方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等等问题,均有待在实践中加以解决。

    来源:北京律师协会/新浪,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