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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221444
未完全履行术前告知义务 医院被判赔偿
http://www.100md.com
2002年11月7日
房山法院王玲 吕延国
患者在医院就诊时,医院就有义务将病人的病情和诊治方式告知患者或其家属。现实中是这样履行的吗?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患者状告医院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01年10月,作为“区残联”照顾的对象,“
白内障
”患者刘英到市‘残疾人联合会’指定的义务手术医院房山某医院免费做“白内障”复明手术。刘英在被告医院做了全面检查并确定为合格后,办理了住院手续。第二日,由被告医院
眼科
医生进行手术,施行了“右眼白内障术外摘除+人工晶体植入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