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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立法允许“非婚妈妈”利用辅助生殖技术
http://www.100md.com 2002年11月12日 医业网
     吉林立法:独身女性可生育子女未婚妈妈惹争议

    中新网2002年11月8日讯:11月1日起,《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开始正式施行。《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生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这在全国各地的相关立法中,还是第一次。“不想结婚,又希望享受身为人母的幸福”,这种念头不少大龄独身女青年都有过。然而,“非婚生育”既被法律所禁止,又要承受社会舆论的重压。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开始实施。按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根据当地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人口状况,制定各自的具体配套办法。根据这一精神,9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据了解,在原始初稿中并无该条款,但考虑到现实社会确实存在此类愿望,以及立法的精神,才在反复推敲后决定加进该项。而此后,该条款也是几经修改,备受争议。

    “有人不想结婚,但希望有一个自己的孩子,这种情况虽是极少数,但也要尊重这部分人的生育权。人的生育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法律的权利。”吉林省计生委法规处的工作人员解释说,制定此项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公民的生育权。

    “立法不是为了限制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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