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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23617
乡村医生管理的立法建议
http://www.100md.com 2002年11月14日 国医网
     我国农村大多数人口最常利用的卫生资源是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因此,村卫生室的基本条件和乡村医生的素质成为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的关键。而目前乡村医生整体素质不高、行医过程中随意性较大、以药养医、社会卫生服务职能缺失等问题较为突出,乡村医生管理还属于法律上的盲点。为此,依据《执业医师法》的授权,应尽快通过立法制定专门的乡村医生管理的法规。这对加强乡村医生的管理、建立行医规范、提高乡村医生的医疗服务能力、完善农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是非常必要的。在立法过程中,主要应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村级卫生机构的定位村级卫生机构作为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重要组成部分,除承担一般的医疗服务外,还承担着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和公共卫生等多种社会卫生服务职能。从某种程度上说,村级卫生机构在社会卫生服务方面实际上承担着政府职能,这种职能突出表现为投入大,直接收益少,社会效益大,需要政府投入,在农村居民的健康保障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需要建立一种新型的医疗保健服务体制,提升村级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建议对现有村级卫生机构合并、调整、重组,扩大人群覆盖面,集中现有卫生资源,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能力。村级卫生机构应成为以村或乡办为主、乡村一体化管理的公立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强化其社会卫生服务职能,不向医院模式转变,而转向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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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村医生的职能定位村级卫生机构定性后,乡村医生应限定在村级卫生机构服务,在基本医疗服务和社会卫生服务方面享受政府补助。乡村医生不仅应承担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职能,同时应承担相应的社会服务职能。以社会公共服务为特点的预防保健、公共卫生和健康教育职能,在实现农村居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直接面向广大农村居民,具有投入低、社会效益好、成本效益显著的特点,可以明显减少农村居民的病残和死亡,有效保护农村劳动力,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符合成本效益和公平原则。这些社会公共产品应作为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网底的村级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的重要职能,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调查发现,当前许多乡村医生不愿从事这些社会公共服务或服务不到位,有21.2%的村卫生室没有承担防保任务,涉及农村改水改厕、环境卫生、饮食卫生等方面的公共卫生任务基本没有专人承担,导致这些职能的缺失。同时,由于目前政府投资重点仅限于传染病防治,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重视不够,投入不足,导致乡村医生健康教育职能的缺失。农村因病致贫家庭中许多成员患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而这些疾病的发生完全可以通过加强健康教育、改变不良生活行为方式而降低。因此,必须明确乡村医生的社会服务职能,对农村社会卫生服务,在财政上予以保障,在政策上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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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村医生和个体开业医生的区分国家鼓励、扶持村级卫生机构的发展,旨在建立完善的农村健康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健康保健的目标。为最大限度地提高农村医疗卫生资源所占比重和医疗服务能力,国家同样应该允许个体医的发展。个体行医可有效吸纳社会资金,解决农村卫生投入不足的实际问题,同时有利于建立竞争机制,构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市场,提升农村医疗服务质量。但个体行医应严格遵照《执业医师法》的要求,从业人员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满五年方可独立行医。同时,个体行医机构应定性为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管理。从政策面来讲,为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实现,国家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村级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管理法规,而对个体行医人员开办的医疗机构应按

    照《执业医师法》进行管理。,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