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信息荟萃 > 要闻集萃
编号:224034
医师不能缺位
http://www.100md.com 2002年11月19日 国医网
     医疗活动是一种平等主体间的民事行为,这一民事行为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和患者。但医疗机构不是自然人,不可能直接与患者产生权利义务关系,而必须通过工作人员与患者发生关系。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均定为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这样,医务人员的行为就不再是个人行为,而是职务行为。

    在多数发达国家,开业医生以本人的名义执业,直接作为民事主体与患者产生医疗合同关系,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而在我国,医生一直是作为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代表该机构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即使发生民事诉讼,医生个人也不能成为被告,所有民事责任均由医疗机构承担。这就导致个别医生认为,医生的职责就是诊断和治疗,解决纠纷的事与己无关。诚然,医院承担着防范、解决纠纷的任务,但各级各类医务人员也要承担其中的一部分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2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6条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中均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这些规定都是医生的法定义务,是医生在医疗活动中必须做到的,做得好就会防止纠纷的发生。

    再有,如果医务人员不参与纠纷的解决,就不可能知道整个过程是否合法,也就无法保证结果的公正,岂不等于放弃了自己应有的权利?

    这样看来,防范和参与解决医患纠纷不但是当事医生应尽的义务,而且关乎医生切身利益。那些认为解决纠纷与己无关的医生,不但是对患者和医疗机构不负责任,也是对自己不负责任。,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