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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24035
时刻履行“注意”义务遵守病历书写规范
http://www.100md.com 2002年11月19日 国医网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已于9月1日起实施。新《规范》是从法律角度来规范医生的医疗行为。

    如何做一名好医生?如何防范医疗纠纷?笔者认为最重要的是医务人员是否履行了“注意”的义务。忽略“注意”义务的事常常发生在不认真学习、马马虎虎、不负责任的医生身上。笔者认为履行“注意”义务的核心内容是: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是否确实做到合情、合理、合法。

    新《规范》体现出的医疗诊治过程中的合情、合理、合法性,可以从如下几方面来阐述:

    为患者诊治的过程中,是及时、尽心尽责、合乎情理的。新《规范》规定,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个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对收入急诊观察室的患者,应当书写留观期间的观察记录。死亡记录指经治医师对死亡患者住院期间诊疗和抢救经过的记录,应当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入院日期、死亡时间、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重点记录病情演变、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等。记录死亡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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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规范》强调了上级医生诊治病人的分析讨论记录。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主治医师要核实下级医师书写的病史有无补充,体征有无新发现,要陈述诊断和鉴别诊断、诊疗计划等。

    新《规范》强调了出院、死亡、抢救、转科等记录要详细,交代要清楚,体现尽心尽责。

    诊治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才是合理的。病案的重点在病程记录,病人的病情演变、诊治活动和各级医生对诊治的分析思考,这些都要在病程记录中体现。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否必要(手术指征、适应症等)、是否合理(治疗原则、手

    术前准备工作、手术方案)、是否安全(可预见性的后果的合理范围),都要在病程记录中找到答案。比如外科中等以上手术要讨论,术前第一术者要有查看患者记录、术前患者谈话,术后第一术者要记术后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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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为病人诊治过程中的医疗行为是合法的。诊治医师必须是执业医师,病案要由执业医师书写,实习医师只能写一般的病程记录,须经上级医师审阅,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签名。

    病人享有稳私权、自主医疗权、知情同意权等,医务人员有知情告知的义务。需要明确向患者及其家属告知以下这些情况:病情发生变化;病因不明需做特殊的检查或治疗;做大型检查或使用特殊贵重药品;副作用大的药品或会发生过敏反应的药品;手术、麻醉前的谈话;死亡情况谈话(死亡诊断、死亡原因)或尸检谈话。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内容,包括:病因、病理、病情、治疗原则、治疗方案措施的选择、治疗的风险性、可能的预后等,要内容清晰,让病人易懂。

    谈话要讲究语言艺术,禁止说“没事”、“不可能”、不一定会”等不负责任的、不确实的语言。谈话还应避免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

    履行告知义务后的签字要求当患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知情同意书必须由他本人签字方为有效;在患者行为能力受疾病打击、情绪不稳定或年老、文化水平低等情况时,由患者授权法定近亲属签字;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由法定监护人代为同意签字;精神病患者发病时,由配偶或父母等法定监护人代为同意签字;为了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在医疗工作中时刻注意履行“注意”的义务,确实做到合情、合理、合法地为病人诊治,才能更好地应对举证责任倒置。

    (严振泉),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