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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35221
应明确患者的拒绝治疗权
http://www.100md.com 2002年12月17日 国医网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受到广泛关注,但知情同意权必然涉及的拒绝治疗问题目前还很少被提及。笔者认为这更需要在深入讨论的基础上予以规范。

    一

    目前的现状是:有的医务人员对患方拒绝治疗有反感,认为不服从治疗,给自己的工作带来麻烦;患方担心拒绝治疗后受到医护人员的冷遇,对患者不利;有人对这一问题不了解,认为只要治疗者出于人道的目的,即“好心”治疗,患方就不应拒绝。

    拒绝治疗权(下面简称为拒绝权)涉及很多的法律、道德、伦理和社会问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曾提出,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接受或不接受服务的权利,《合同法》中亦有关于双方自愿的原则。但医疗行业毕竟有其特殊性,尤其是患者拒绝治疗权的问题,仍是目前医疗和司法方面的相对空白,急需作出相应的规定。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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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医务人员是告知的主体,患者是拒绝的主体,这看似矛盾,实则两者是对立统一的。告知权是行使拒绝权的前提和基础。患者只有在对病情、治疗方案、注意事项、可选项目等充分了解时,才有可能做出自己的判断,决定是同意治疗还是拒绝治疗。告知权不因拒绝权而中断或免除。当患者拒绝治疗时,医生仍要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包括告知被拒绝治疗方法的利弊,以及可供选择的其他措施。

    笔者认为,如果确认患者有拒绝权,则须规范医患双方的行为。医生应做到尽可能充分地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并有要求患者提供必要的合作的权利。患者拒绝时,医生仍有充分告知义务,不能省略或告知不详;应提供其他可供选择和替代的措施。如肿瘤患者拒绝手术时,应记录拒绝手术,并提供化疗或放疗等方案供选择。医生需记录患者的最初检查结果,评估所拒绝的项目在治疗中所起的作用。记录患者是拒绝全部治疗,还是拒绝个别治疗项目,对于患者拒绝治疗的内容医生应做完整的拒绝治疗记录。对所签署的拒绝治疗记录,医生有权要求患者及证人予以签字确认,并应像其他医疗文件一样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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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患方应注意的是:有自主选择医院、医生和治疗方案的权利;有充分的知情同意权和拒绝权;对同意或拒绝的项目有签字确认的义务;有对未拒绝、已实行的医疗服务费用进行支付的义务;对因拒绝带来的结果负责。

    三

    患者的拒绝治疗权不是无条件的,应符合下述几种限定:

    一、行使拒绝权的主体与行使知情同意权主体的要求是一致的,即应是有完全民事能力的患者本人,只有当患者无法行使权利时,才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行使。

    二、抢救有生命危险的患者,仍是医生必须尽的义务,医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治疗。此时,不受患方的同意或拒绝的限制。

    三、限制情况,如精神病患者,严重的抑郁症者,有自杀企图者,药物、酒精或毒物中毒导致意识改变、行为能力下降者。上述人员因各种原因对自己的生命权、健康权等无法进行自我保护。

    四、以下情况因涉及法律问题而不得拒绝治疗:吸毒人员;《传染病防治法》限定的某些烈性传染病患者或携带者,某些性传播疾病患者;未成年人受到非法虐待及未成年女童疑为怀孕者,其监护人不得拒绝为其提供治疗。

    上述第三、四类人员出现拒绝治疗时,医生应取得其法定监护人或关系人的配合。

    (王卫忠吴幼玉),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