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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如何确保科学公正
http://www.100md.com 2002年12月26日 国医网
     对于广大患者来说,新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提出的主要概念就是:是医疗事故,赔;不是医疗事故,不赔。因此,医疗事故鉴定成为关键的证据。而医疗事故鉴定也有了全新的改革,突出了其“科学和公正”。目前,各地医学会专家库已经建立,并开始了新的医疗事故鉴定工作。为帮助医学专家们从旧鉴定的惯性中走出来,用新的思维和方法确保医疗事故鉴定的科学公正,一些法律工作者总结了鉴定中出现的主要问题,给专家们提个醒。

    程序合法是公正的前提

    山东威海一位农民日前要状告一家医院,当事双方委托威海市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在抽取鉴定专家时,办事人员告诉这位农民:您可以按规定要求有关专家回避。这位农民说,我要求这家医院所在城市的所有专家都回避。医学会满足了他的要求,这位农民非常满意。

    “回避”是新的鉴定方法规定的一种程序,还有像当事人如何委托、专家调查取证、鉴定组成员的配备、鉴定合议制、鉴定结论的审核等,都是新鉴定中与以往不同的关键程序。北京华为律师事务所郑雪倩律师说,首先要保证程序的合法,才能提升医疗事故鉴定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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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合法的关键点在哪里?郑律师告诉记者,在鉴定中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选好组长。过去,鉴定组的组长基本上是卫生行政部门的同志担任,现在由医学专家担任,专家们对这一“角色”并不熟悉。有的组长难以控制会场,鉴定会变成了辩论会,双方火药味十足。

    配备好专家。按规定,讨论哪个案例,涉及案例焦点的专业专家不少于鉴定组成员的1/2,对此的理解也有偏差。有位骨折的病人状告医院侵害了肺部,法院委托专家鉴定,结果鉴定组找来了3位骨科专家而不是内科专家,与病人的原诉不沾边,造成被动局面。

    认真审核。过去有这样的倾向,越是往上要求复议的鉴定,上级的调查越是粗线条。有的省级鉴定只看书面材料,不见当事人。有的一律否定下级鉴定或是肯定下级鉴定。这些现象都应当避免。

    鉴定会不能开成学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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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些鉴定会上,有的专家认为,治疗方法没有什么问题,但医生没有用最好的方法治疗,于是鉴定结果就成为:因为医生没有用最好的方法,所以诊疗有过失。这是把鉴定会混同于学术会了。

    法律界人士认为,鉴定会是责任认定会,不能开成学术研讨会。不管医生用什么方法治疗,只要是教科书上、诊疗方法上有的,或者是符合规定的疗法,都是可以的。比如一个拇外翻,就有100多种疗法,医生选择了一种术式,可以说这不是最好的,但不能说这是错误的。

    医疗事故的构成,必须有5个要件同时具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法定诊疗护理工作中、必须有违法行为、必须对患者有损害后果、违法违规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这里,关键要看医疗机构有无违规违法行为,医生是否存在违规操作。河南一家医院为一位患儿打针,用药和用量都是在药典规定范围内,但孩子一年后聋了,这就很难说是医疗事故。

    此外,鉴定会也不能一言堂。过去有的鉴定会上,权威专家一认定,其他专家就不发言了。鉴定结论应当集体讨论,半数以上通过的结论为最后结论,不同意见要详细说明。学术和派别的争论也不应在这里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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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结论不用模糊和两可的字眼

    法官们对鉴定结论中的“有一定关系”、“不排除某种可能”这样的字眼非常头痛。一位法官参加过一个鉴定会,在会上,专家们一致认为,病人死亡有医院操作上的不当,但主要还是病人病情严重,无法逆转。但是,专家们最后写出的鉴定意见却是:“病人死亡与医院有一定关系”。这个“一定”是多少呢?法官无法评定。

    还有的下级鉴定为医疗事故,上级重新鉴定的意见是:“因……原因,难以鉴定是否为医疗事故”,专家们认为这是否定了下一级的“事故”结论,但法官的理解相反,他们说,现在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如果难以鉴定,那么就认定为医疗事故。

    郑律师说,“一因一果”的鉴定比较容易,鉴定结论中模糊和两可的字眼一般来自“一果多因”的案例。医疗事故鉴定最好不用两可的字眼,最好在鉴定中分出责任比例。郑律师根据有关法律和经验给专家们一个参考: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的,责任比例可表述为100%;有主要责任的,责任比例可表述为50%~90%;有次要责任的,责任比例可表述为20%~50%;有轻微责任的,责任比例可表述为10%。

    有关人士指出,从目前情况看,最需要的是对鉴定专家进行培训,以使医疗事故鉴定真正体现公平公正。,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