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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医疗器材雇用童工从事危险劳动
http://www.100md.com 2002年12月27日 国医网
     凡生产或销售伪劣医疗器材,即使对人体健康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也构成犯罪。这是在12月23日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建议对《刑法》修改的内容之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草案)》说明中指出,有的地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的情况较为严重,一些个人或单位甚至大量收购废旧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管等医用材料重新包装后出售。如果等到使用后,危害结果发生了才追究刑事责任,为时已晚。因此,建议将刑法第145条修改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于因生产、销售伪劣医疗器材造成人体健康严重危害的,另有加重惩处规定。

    鉴于近几年有些企业为谋取非法利益雇用非成年人的情况比较突出,全国人大法工委建议在《刑法》第244条增加:“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