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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州工人死亡案:擅诊职业病院长被停职
http://www.100md.com 2002年12月31日 北方网
     针对近几天许多媒体纷纷报道惠州富惠实业有限公司3名工人离奇死亡事件,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冯鎏祥昨天(12月29日)明确表示,惠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对此事件正在进行认真调查,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惠州市惠城区红十字会医院因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其院长被停职,当事医生已被惠州市卫生局取消执业医师资格证。

    为什么省职业病防治院的职业病诊断报告有效而惠州市惠城区红十字会医院的职业病诊断报告无效?冯鎏祥告诉记者,职业病诊断工作与普通疾病诊断有很大差别,它是一项政策性、科学性、技术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它涉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医师、诊断程序以及诊断原则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省职业病防治院是经省卫生厅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其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是有效的。而惠州市惠城区红十字会医院不是省卫生厅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其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是无效的。

    此外,不是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就具有职业病诊断权,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四)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五)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六)经培训、考核合格。因此惠州市惠城区红十字会医院的医生无权对惠州富惠实业有限公司的工人擅自作出职业病诊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医疗机构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理。

    冯鎏祥指出,惠州市惠城区红十字会医院医生的上述行为已造成恶劣影响,这是医疗机构知法犯法、有法不依,对其院长给予停职和当事医生给予取消其行医资格的处罚是依法处理,决不存在偏袒哪一方的问题。

    南方网-南方日报,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