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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和谐需有法
http://www.100md.com 2002年12月31日 国医网
     目前有一些医患纠纷,常遇到缺少判断正误依据的尴尬现象。正确调整医患之间的关系,需要建立一部医事法。

    有这样一个例子:一起交通事故发生了,急救车医护人员迅速赶到现场,检查伤者初步诊断为“腰椎骨折”。当时伤者神志清楚,没有失血性休克等表现。医护人员出于伤者的考虑,附近的二级医院救治腰椎骨折力量不强,送到那里仍需要进一步转院,不如一步到位,直接把伤者送到较远的市内有名的三级骨科医院进行救治。于是征得了警察和伤者的同意,35分钟后把患者送到骨科医院。但后来伤者死亡,伤者家属便认为是急救车运送时贻误了治疗时间,应就近送医院抢救,将急救中心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按照医疗惯例,急救车医护人员这样做可能没有什么过错,可家属不满意!怎么办?实际上,这样的事例在临床中很多,如院前急救的规范标准是什么?医学美容和整形手术怎么就算成功?临床科研、教学、试用药品等操作规范受不受法律保护?还有医院应怎样依法追讨医疗欠费等。所有这些,现有的卫生法律法规,无不显得苍白无力。基于此,推进医事立法,规范医患行为,就成为很必要的事情。

    笔者认为,在法律上,医疗行为虽然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围,但由于它的专业性太强,一律用民法通则来调整,有些太原则和模糊,而且法官因不具备医学知识,在审判的实践中很难操作,有时难以体现公平和公正。然而,建立独立的医事法,可以明确规定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设立医疗行为的规范标准,确定医疗损害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对破坏医院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应明确相应的具体处罚项目及标准,有利于对医患关系中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全面调整,保障医学科学的顺利发展,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