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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37185
农村卫生机构改革有章可循
http://www.100md.com 2003年1月3日 国医网
     国家五部委局联合下发相关文件

    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满足农村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卫生服务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卫生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日前出台了

    《关于农村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的意见》。

    《意见》提出,要建设社会化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发挥公立卫生机构在农村卫生服务中的主导作用。政府既要通过深化改革、调整布局、减少数量、控制规模、精简人员、完善功能和加强管理,提高农村公立卫生机构的服务效率和质量,又要保证必要的投入,促进公立卫生机构良性发展,保证农村居民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的需求。要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按机构性质采取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保护和扶持农村民办医疗机构的发展,满足农村居民多样化的卫生需求。

    《意见》指出,政府举办的县级卫生机构既是农村医疗、预防和保健的服务中心,也是业务指导和培训中心,承担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急救等服务以及对基层卫生机构和人员的业务指导与培训等职责。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要增强乡(镇)卫生院预防保健、产科、计划生育、急救等服务功能。乡(镇)卫生院一般不得向医院模式发展。要严格控制乡(镇)卫生院的数量和规模,原则上每个乡(镇)应有一所卫生院。调整后的乡(镇)卫生院由政府举办。

    《意见》指出,要规范乡(镇)卫生院改制。在改制过程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规范资产评估和运作程序,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要妥善安置下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变现资金要用于原有人员的安置及当地农村卫生工作。

    《意见》提出,要改革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深化乡(镇)卫生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转变乡(镇)卫生院服务模式。要加强村卫生机构建设,按照方便群众、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的原则设立村卫生室。要强化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整体功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有义务支持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符合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也可以作为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

    《意见》提出,要加强农村卫生机构监督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加强全行业管理和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严格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卫生技术应用的准入,建立并完善农村卫生技术人员考核制度,禁止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卫生技术岗位,杜绝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执业,严厉打击非法行医。

    《意见》要求地方有关部门统一认识,积极协作,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制定农村卫生机构改革和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推进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农村卫生工作健康发展。,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