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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医疗合同
http://www.100md.com 2003年1月7日 国医网
     医疗法律关系通常表现为患者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之间的合同关系,该关系经由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而成立,即医疗合同。虽然医疗行为要求医护人员必须具有特殊技能、知识或技术,但也是以一定作为为其内容的,因此医疗合同本质上属于劳务合同的一种。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和专业性,且医务人员也要受医学伦理的规范,实难用债法中的任何一种单一合同类型来涵盖。医疗合同和其他合同类型相比较,在给付内容及给付对象上有其特质。在给付内容上的特质是作为给付内容的诊疗行为具有侵袭、救命和专门的性质。在给付对象上的特质是诊疗行为和身体的直接关联性及因存在不可能支配的客观要因而欠缺对医疗结果的保证。

    当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无论其为明示或默示,合同即告成立。所谓互相表示意思一致,是指对立合致,即要约与承诺的合致。处于对立的双方当事人仅需对必要部分意思表示合致,通常即可使合同成立。医疗合同的成立也如同上述,患者作为要约人,医疗机构为承诺人,其合同关系因需求者寻求医疗供应者的诊断、治疗或其他医疗行为,而医疗机构同意对患者施以医疗行为的相互合意而成立。由于医疗合同本质上属于劳务合同,而劳务合同在我国民法上既非要式合同也非要物合同,故除有欠缺生效要件或附有期限或条件的情形外,医疗合同于成立时同时生效。患者通常是通过“挂号”方式作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此处所指的挂号包括书面、口头、电话以及互联网等多种实现方式,均足以构成要约的意思表示,此要约的意思表示经医疗机

    构表示接受后,即构成“承诺”意思表示,合同即告成立。在特殊情况下,患者可能未经挂号就直接接受了医护人员实施的医疗行为,如紧急求诊的病患,尚未挂号,医护人员就立刻施以救护;或私人诊所未设有挂号制度,医师对求诊患者直接施以诊疗。这种情形,虽无挂号作为双方合同成立的凭证,但医疗机构对患者实施的诊治行为,即为默示的承诺,医疗合同亦成立。

    一般言之,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医疗机构对患者的要约是否做出承诺,应具有选择权,但下列情形则无拒绝的权利:①对急危病症,不得无故拒绝或无故迟延。②对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如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等),有服从有关机关指挥的义务。③医疗机构与政府、企事业单位存在特约关系的,如劳保指定医院,必须为每一有权在该处诊病的病患提供医疗服务。,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