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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热病误诊引发的医疗纠纷
http://www.100md.com 2003年5月15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1946期
     误诊,不但影响医疗质量,还危及病人生命安全,而且常造成医疗事故、医疗差错,是引发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无论什么原因造成的误诊,都可能导致误治,从而使病情复杂化,给患者造成经济上、精神上的负担及肉体上的痛苦,甚至导致患者死亡或残疾。

    黑热病,又称内脏利什曼病,是一种累及网状内皮系统的、严重的免疫抑制性全身性感染。它的病原体是经白蛉传播的利什曼原虫。黑热病是一种地方性传染病,是我国五大流行病之一,曾流行于长江以北的16个省、市、自治区。新中国建立后,经政府大力整治,该病于1958年在大部分地区得到控制。而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新疆、甘肃、四川等地区又有病例被发现。

    事实上,由于黑热病以进行性脾脏肿大为最明显特征,伴贫血、粒细胞减少、鼻衄、牙龈出血。医生如果有较高的警惕性,临床诊断并不困难。

    在一起黑热病误诊引发的医疗纠纷中,被误诊者的大致情况是:一名6岁的男性患儿,因贫血原因待查入住某医院,经过多种检查仅发现其有明显贫血与脾大,医生即诊断患儿为脾脏恶性淋巴瘤,并于入院第18天为其行脾脏切除术,而术后脾脏病理检查证实不是脾脏恶性淋巴瘤,医生又怀疑其为地中海贫血。转其他医院检查后,患儿有地中海贫血的可能性也被排除。此后,医生发现其肝脏肿大,并在检查中发现其血液黑热病抗体为阳性,随后在患儿的骨髓涂片中查到杜氏利什曼原虫。此时,患儿才被确诊为黑热病,这已是他初次入院后的第70天。患儿在脾脏切除术后,经抗炎对症治疗未出现并发症。其确诊为黑热病后,经葡萄糖酸锑钠治疗获痊愈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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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患儿家长认为:原诊疗医院将黑热病误诊为脾脏恶性淋巴瘤而行脾脏切除术,对患儿身体影响较大,应属医疗事故。

    其后有关部门分析认为: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由于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错误,即医疗过失,直接导致患者发生了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或功能障碍事件。当然,并非所有的医疗过失都会给患者造成不良后果,有时虽有医疗过失行为,但并未给患者造成明显不良后果,这种情况即属医疗差错。医疗差错是指虽有诊疗护理错误,却未造成死亡、残疾及功能障碍,但延误了患者的诊治,严重增加了患者的痛苦和经济损失。对于该患儿的误诊、误治,医生存在以下三点问题。

    一、患儿已具有黑热病的进行性脾脏肿大、贫血等疾病特征,但临床医生诊断却过分依赖辅助检查如B超、CT等。

    二、患儿入院9天时被诊断为脾脏恶性淋巴瘤,入院18天时行脾脏切除术,脾脏送病理诊断却为良性病变,而直至患儿入院第46天并转院时,仍未能明确诊断。患儿在该医院住院期间,无论是临床医生,还是做骨髓涂片检验的检验科医生,以及做脾脏病理诊断的医生,都未能警觉到其患黑热病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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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患儿其后几经转院,直至距初次入院70天时,才被最终明确诊断。此时,医生再反复询问病史,才得知其曾在黑热病流行区生活过一段时间。在此之前,由于医务人员询问病史的疏忽,一直未了解这一重要情况。

    有鉴于上述分析,有关部门在认定该医疗纠纷的性质时认为:在该医疗纠纷中,虽因误诊导致患儿的脾脏被切除,令其丧失脾脏功能。但是,并未给患儿的生活带来直接的影响;另外,切脾虽非最佳治疗方案,但在病情危重且一时难以确诊时,切脾可以缓解症状,也有利于明确诊断;况且,目前黑热病罕见,误诊有时难免。这种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生虽有过失,但可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

    鉴定专家组在讨论该医疗纠纷时认为:其虽存在误诊,但在治疗上无过错,不属于医疗事故。

    笔者认为该起医疗纠纷的误诊原因,除上述之外,还有一个原因是:该患儿是在非流行区内首次出现的黑热病病例,以往在四川该病主要发生于阿坝地区,而该患儿所在地以前并未有关于黑热病的报道。因此,医生缺乏对该病的警惕性,缺乏对该病的认识,也缺乏对诊断该病的常识。

    笔者认为,从这起医疗纠纷中,医务人员特别需要从思想上吸取的经验教训是:作为医务人员要时刻注意临床思维能力的培养和锻炼,仔细向患者询问病史,以努力提高诊治水平,才能尽量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百拇医药(王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