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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病人的生命健康权
http://www.100md.com 2001年4月8日 三九健康网
     生命健康权是人身权的一种,除此之外,人身权还包括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婚姻自主权等。《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这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安全和心身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由于生命健康是公民生存的首要前提,因此,公民生命健康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身权。

    人身问题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地位,人是社会经济中最为宝贵的财富,因此人的生命健康、劳动能力是社会最重要的价值,保护公民身体不受侵害,是公民法律地位的基本要素。对医院来说,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害是医院服务的重要任务,也是法律赋予医院的重要责任。因为医院本身是为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服务的,因此不允许在服务过程中发生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一旦发生,当事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项人身权。生命权是以生命安全为内容的、他人不得非法干涉的权利,侵害生命权是指不法地剥夺他人生命的侵权行为,其表现为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

    健康权是以身体内部机能和外部的完全性为内容的权利,侵害公民健康权通常表现为:①破坏身体的内外部有形组织和各器官的生理机能,经治疗其功能可以恢复(一般是指比较明显的伤害);⑦虽不破坏身体组织,但破坏身体的生理、心理功能(有时往往不能即时反应,待达到一定积累程度或相隔一定时间后才显效);③使受害人的劳动能力丧失或减弱(实际上同时侵害了公民的劳动权);④侵害公民身体但未造成伤害或死亡者,也构成侵权行为。

    对病人生命健康权的侵害主要指发生医疗事故、严重差错,也包括药物质量引起的不良反应和因医疗器械质量不佳而造成的对病人的伤害等。

    对于第④条,存有不同观点,虽然世界卫生组织对健康的定义包括身体的、心理的和社会各个方面的健康,但对于精神创伤,一时难以作出比较明确的伤害诊断。所以,依然是一个容易引起争论的焦点话题。,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