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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次数训练法则
http://www.100md.com 2001年4月8日 三九健康网
     强迫次数训练法则也称强挤次数训练法则。它是一种外借同伴恰到好处的助力来克服每组最后一两次动作的“粘着点”或困难段,使动作完成带有“强迫”性质的一种训练方法。强迫次数法则主要体现在主观的强迫和客观的助力上,首先是锻炼者有使肌肉达到超常刺激反应的主观意愿,然后是有同伴在动作粘着点上一托即撤之助力。该法则宜在体力及情绪的较佳期内采用。

    健美训练中的练习组数与动作次数有一定的弹性。在一定范围内,只有坚持完成练习的最后几组或最后几次,才能使肌肉的能量供应得到充分改善,才能使肌肉壮大。因为最后几组或几次练习参加工作的“运动单位”达到最多,与完成极限负荷用力时相似。然而,练习过程中并非所有参与做功的肌纤维都是共同进退的,会发生部分肌纤维尚未得到完全锻炼,部分肌纤维已经力竭,以致出现动作“粘着点”现象。为了使主动肌群达到完全彻底的刺激,就要以外力替代力竭部分的肌纤维做功,克服“粘着点”,实现继续锻炼其他肌纤维的作用。这种强行挤出来的试举动作更能动员肌纤维,甚至平时很难刺激到的肌纤维参加工作,从而实现对肌肉组织生理与生化方面完全彻底的刺激、达到起量恢复效应。

    强迫次数中“恰到好处”的助力,是指同伴的助力仅在动作的“粘着点”处起作用,为肌肉提供刚刚能完成试举的力量,且过了“粘着点”就立即撤出,不得跟随到动作完成,即使是最后一次强迫试举也不允许。例如,卧推练胸大肌时,正常推举6次后,第7次上推到一半再也举不起来时,即为“粘着”、这一位置即为“粘着点”,此时可由同伴辅之以一两个手指托杠的力来帮助渡过“粘着点”,尔后仍由训练者独立完成试举动作。

    强迫次数训练法则适用于大重量训练组的最后一两次试举,一般应在正常试举6次后才宜进行。为此其适宜负重也以6—8RM为要,重则危险,轻则难达效果。在课程计划的任何段落均可安排贯彻此法则,但不可经常采用,练习密度也不可过大,否则易造成过度训练。强迫次数法则一般在高级水平锻炼者的平时训练周期中采用。

    强迫次数训练后,主要锻炼部位会产生坚实、僵硬和酸胀感,需积极采取按摩、放松和静力牵拉等方法予以消除,尽快恢复肌肉的弹性和运动能力,以加快训练效应。强迫次数训练应结伴采用,因除“恰到好处”的助力外还有保护帮助。,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