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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3840
计委关于印发《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
http://www.100md.com 2001年4月8日 三九健康网
     11月21日,国家计委发出“关于印发《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通知指出,根据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计委制定并印发了《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

    列入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的包括:《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中的甲类药品;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药品,包括专利药品、一二类新药、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计划免疫药品及按国家指令性计划生产并统一收购的避孕药具。该目录将根据新药审批和市场变化等情况相应调整。

    对《医保目录》甲类药品和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专利药品和一二类新药,国家计委只制定、公布最高零售价格,出厂价(或口岸价)和批发价由生产经营企业自主制定;对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国家计委制定、公布出厂价格(或口岸价),批发价和零售价由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制定的流通环节作价办法制定,并报国家计委备案;对按国家指令性计划生产供应、由国家统一收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和避孕药具,国家计委制定、公布出厂价(或口岸价)。

    一类化学药品、一类生物制品和一二类中成药在试生产期内由生产经营企业自主定价,并报国家计委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转正式生产后,报国家计委正式核定价格。专利药品和二类化学药品、二类生物制品自批准生产或取得进口注册许可后一年内由生产经营企业自主定价,并报国家计委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一年期满后报国家计委正式核定价格。

    对《医保目录》中乙类药品、民族药、地方调剂进入《医保目录》乙类的药品、以及各省确定价格管理权限后的中药饮片和医院制剂,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并报计委核发。在过渡时期,国家计委将对乙类药品价格提出指导意见,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意见,按照统一的定价原则、方法和程序对省管药品制定本地区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对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的药品,停止价格登记。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跟踪、监测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水平的变化情况,并对生产经营企业和零售单位的药品价格行为加强监督和管理。

    列入计委定价范围的药品将重新核定价格,在正式核定价格前,暂按现行价格执行。未列入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价格由企业自主确定,原政府定价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通知从2000年12月25日起执行。,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