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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双亡,卫生院为什么输得如此轻松
http://www.100md.com 2001年4月8日 伽玛医生
     编辑:小寒

    和苏北一些农村家庭一样,宿豫县南蔡乡农民贾宗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封建思想在其头脑中根深蒂固。现年只有33岁的他,尽管县乡计生工作抓得那么紧,在生育两个女儿后,仍不死心,99年下半年又让其妻陈美英怀上了第三胎。

    十月怀胎,一朝分娩。可令想儿子想得快要发疯的贾宗义五内俱焚的是:其妻陈美英在该县埠子镇卫生院分娩时,因医务人员工作上的严重疏忽,不幸身亡,已来到人间的儿子也同时死亡。

    2000年3月19日凌晨1点30分,贾宗义和妻妹等人一起,将妻子陈美英送到埠子卫生院分娩。其间,因该院医务人员的疏忽,在为陈美英缝针时将针滑落子宫内。医生叫陈的妹妹揿住腿,不让陈动,虽花费了1个多小时,也未找到那根针。陈在这一过程中已大量出血,床上、地上都淌着血。这段时间,妻子的惨叫声不断传出。后来另一医生继续查找十分钟才找到那根针。到最后妻子已无力气发出声音,脸上也无血色。由于缝针的失误和时间上的拖延,造成妻子失血过多,出现烦躁、休克症状,医务人员已感觉到危险,但未及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为推脱责任,不让产妇死在医院,他们急忙备车转院,将妻子和婴儿一起送到市人民医院,但为时已晚。妻子死亡后,婴儿也不幸夭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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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去亲人的巨大打击,令贾宗义一家顿时沉浸在悲痛之中。贾宗义一度精神恍惚,一双女儿涕泪交加,整天哭着要妈妈,而失去爱女的陈美英的父母更是痛不欲生,整日茶饭不思。参与事件全过程的贾宗义深知,自己尽管不懂法,但按大道理讲,埠子卫生院也应对这起事件负责。悲愤之余,他和家人、其他亲属经商量,决定找埠子医院讨个说法。

    事件发生后,埠子卫生院领导非常重视,积极处理善后事宜。3月20日上午11时,经死者亲属同意,该院向县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准备对死者进行解剖鉴定。但不知出于什么考虑,死者亲属马上后悔,拒绝解剖死者的尸体,致权威鉴定工作搁浅。

    在死者亲属拒绝解剖,鉴定不能进行的情况下,县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对此进行居中调解。贾宗义的亲戚、埠子卫生院院长的朋友陈某出于好意,未经贾宗义许可、委托,参加了调解,并与院方形成协议书,其内容为:

    陈美英,女,34岁,住南蔡乡徐庄村油坊组,患者因足月妊娠于2000年3月19日晨1点30分住埠子医院待产,约5点20分正常娩出一男婴,产后在抢救小孩结束后,发现产妇宫颈糜烂,面裂伤出血,予缝合止血,缝针因缝线滑脱留在宫颈处,经有效处理出取。因产妇出血烦躁,血压下降及时转院,经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调查后,经医患双方共同协商,特达成如下协议:一由埠子医院一次性照顾给死者家属现金肆仟元整;二协议签订后,死者家属应迅速将尸体运回处理;三自协议签订后,医患双方均不得再要求重新处理,更不得提出其他任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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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知协议结果后,贾宗义深感不满,并不顾身心劳累,频繁地到有关部门告状,但直到7月26日,也未得到一个完整的结果。

    迫于无奈,最后他只好将埠子卫生院送上被告席。因为他相信,通过其它途径解决不了的问题,法律会给他一个公正的说法。

    在这起因医疗纠纷引发的赔偿案件中,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医院在对死者急救过程中是否有过错,应否承担责任。

    法庭上,原告贾宗义等人诉称,陈美英在2000年3月19日凌晨正常娩出一男婴后,因医务人员疏忽,在缝合时将缝针滑落于产妇子宫。在找针过程中,产妇大出血,医务人员未及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导致产妇及婴儿相继死亡。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陈美英死亡的死亡赔偿费、安葬费、抚育费、赡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计88800元。

    被告卫生院辩解:

, http://www.100md.com     陈美英发生意外时,卫生院尽到了抢救责任。产妇是因羊水栓塞而引起的播散性血管内凝血,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另外,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协议书,证明卫生院已赔偿给原告4000元,原告拒绝尸检,导致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无法鉴定,责任应由原告承担。

    法庭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等费用。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被告在给产妇接生后发现其失血,虽给予了抢救,但在抢救过程中不慎将针掉落产妇宫颈内,从而因找针而延缓了抢救时间。对此,卫生院应负一定的民事责任。事发后,在宿豫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此次医患纠纷进行调查处理过程中,原告拒绝对死者进行尸检,导致死因无法查明,原告对此应负相应的责任。故被告卫生院应适当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原告诉讼请求待有证据后可另行起诉。被告关于责任应由原告自己承担的抗辩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判决如下:

    被告卫生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贾宗义等人经济损失14000元已给付4000元。

    这一判决结果,确实令贾宗义怎么也笑不起来。但法律是公正的,假如当时他及亲属同意权威部门对死者尸体进行鉴定,保存好相关证据,那么被告埠子卫生院就不会输得如此轻松了。这一案件再次提醒广大公民,当遇到各种纷争时,一定要妥善保管好各种证据,积极寻找有价值的证据,唯如此,才能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为,法院判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

    摘自《民主与法制时报》,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