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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公证对谁公正?
http://www.100md.com 2001年4月8日 伽玛医生
     记者:张少敏

    患者生大病时,与医院签订一份医疗协议,规定有意外情况发生医院不负责任,这公正吗?据《商务早报》报道,为减少医疗纠纷,四川省成都市某大型医院打算与病人办理医疗协议公证,即危重病人被推入手术室之前,医院与家属先签订一份相关协议。协议规定医院按正规治疗方式操作,如手术中出现意外情况,医院概不负责。协议经公证后产生法律效力。对此,许多医院和医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都表示赞成,认为这是减少医疗纠纷的办法。

    那么,患者和法律工作者是怎样看待这种“生死公证”呢?

    在北京协和医院,刚看完病的刘大妈还没等记者说完,摇着头说:“我不敢签。医院应尽力救病人,如果有了这样的一纸协议,医院不就找到了推脱责任的借口了吗?”

    一些法律工作者则认为:

    公证甩不掉纠纷 公证只说明这份协议合法有效,但并不能保证双方的履约过程都是合法的。假如医院没按正规方案治疗,出现严重后果,家属有权与医院理论。

    公证让人疑 公证人员的医疗专业知识也有欠缺,对公证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识别能力不强,很难判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明不完备或有疑义,只能被动地根据院方提供的证据予以公证。在这种“生死公证”中,院方占主动地位,所以这种公证的可信度值得怀疑。

    公证无效力 据《合同法》,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协议中规定的手术中出现意外情况医院概不负责违反了这一规定。公证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事实与文书应拒绝公证,否则,公证行为无效。

    万一出现纠纷,就可能使患者在申请认定“生死公证”无效与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之间来回奔波。

    摘自《健康时报》,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