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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5933
置换人工股骨头构成残疾给付保险金
http://www.100md.com 2001年4月8日 伽玛医生
     一、案情简介

    19XX年5月,王某,女,63岁,乘坐公共汽车去女儿家串门,车行至金州区三里小学附近,几名小学生突然追逐着跑上马路,司机见状紧急刹车,致使王某摔倒于车内,造成股骨骨折,住院治疗。医生诊断为:左股骨胶骨骨折,遂施行人工股骨头置换术,伤好出院。

    王某已参加了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二、对本案的几种处理意见

    按照《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规定:旅客持有效票证进入车站后至旅行完结,在此期间的,因意外伤害的致旅客残废丧失身体机能、失踪或死亡,保险人应负给付保险金全数或部分的责任。毫无疑问,本案属于保险事故,由此所造成被保险人残废或死亡,保险公司应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问题是;王某是否属于残疾?

    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置换了人工股骨头后,保险公司已为其报销了手术费用,被保险人生理功能上已不构成残疾,或达不到意外伤害残疾标准,无法给付其伤残保险金。

    一种意见认为,置换人工股骨头对其身体毕竟是异物,被保险人的生理已在事实上构成残疾,所以应该给付伤残保险金。

    还有一种意见介于上述两种意见之间,认为可按有关规定的一半给付,道理是王某置换了人工股骨头之后,只导致了其生理功能的部分丧失,即虽然人工股骨头不能完全与被置换的体骨相媲美,但也基本上能代替其功能。

    三、对本案处理意见的评价与分析

    所谓残疾是指被保险人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所导致的身体机能的丧失,因此而不能再从事原来的职业,或尽管还能从事原职业但其工作或劳动能力受到一定影响。一般说来,造成残疾之后,被保险人的身体机能实际上已不能得以恢复,例如肢体断裂、丧失眼球等。本案中王某被以人工股骨头替换左股骨股骨,即说明她这部分身体机能已经永久丧失,生理上已经构成残疾。

    关于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各家保险公司划分的相当具体,大到双肢断离、双目失明,小至断了一节小手指小脚趾,所以本案不存在着达不到意外伤害残疾标准,无法给付问题.,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