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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要一张同居证
http://www.100md.com 2001年4月8日 伽玛医生
     编辑:亦舒

    现在可以看到,非婚同居早已不是令人咋舌的“越轨行为”,“非法同居”这个词已经被人忘得差不多了,“同居”日益成为个人之间的“私事”,你管不着我,我管不着你。

    人们的观念也在迅速改变,结婚几乎成了“不得已”的事情,越来越多的男女随着年龄和事业的增长,感到了无以名状的困惑和压迫,心里都擂着同一把鼓:为什麽要结婚?不结婚不可以吗?

    在把婚龄一推再推之时,由于情感和生理的需要,许多人选择了同居。

    对于这么一个普遍的现象,中国法律仍是把“同居”置于边缘,不予更多的考虑和关心,可以说“同居”在现实中已成为公众可以基本接纳的生活方式,特别在深圳,道德和舆论的压力几乎不起作用,然而,在法律上,“同居”还未得到应有的认可和保护。

    更直接一点,同居作为一种生活方式,有它存在的强有力的现实原因和条件以及强大的社会需求。

    那么,有一个问题值得讨论:同居到底应不应该得到保护;可不可以颁布一个“同居法”,能不能领一个类似结婚证的“同居证”?

    随着人的活动能力和范围的扩大,人的迁徙范围和频度愈来愈高,在大城市中,人的稳定性越来越差,首先表现在工作上面,事业的发展则把婚龄越推越后,可以看到在内地所谓的大龄男女在深圳简直排不上号。而婚姻则需要很多条件,其中一点就是稳定。缺乏稳定的外部环境和心理素质,婚姻是难以维持的。

    所以在深圳,很多人怕结婚,怕结了婚又很快离婚,人们对婚姻的质量越来越重视,绝不轻易结婚,结婚的社会需求日益降低,与此同时,“同居”乘“需”而入。

    对于这种现象,法律可以装做没看见吗?难道可以简单地以“非法”二字一笔抹杀吗?许多人并不想结婚,可是由于缺乏应有的保护,以致于在同居之后不得已去结婚或者鸟兽散。

    我们可以设想以下将来的同居前景:

    人们经过合法的程序领到一张“同居证”,包括未婚证明、健康检查结果、同居期间等必要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能同居。同时确立同居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譬如“不生孕义务”、“无遗产继承权规则”、“无互相扶养义务”、“同居外性关系惩罚规则”等,借以保护正常的“同居关系”。人们可以按照约定解除“同居关系”,同时在社会上建立一系列服务项目,对于不想结婚但又想生育的“同居伴侣”给予应有的保护和帮助。

    到那时,结婚不只是人生的唯一归宿,人们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生活方式,同时有益于社会的稳定和人类精神的解放。

    摘自《现在流行》,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