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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夹带”人体实验
http://www.100md.com 2001年4月8日 伽玛医生
     编辑:今洁

    通过以下案例可以得出结论,在没有得到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是不能接收这样的人体检测。

    1998年10月7日,葛某到北京协和医院参加单位组织的体检,在没有经得葛同意的情况下,为其作运动诱发电位检查,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后双方自愿签署调解协议,医院向葛道歉,并赔偿5000元精神补偿。

    梁慧星教授认为,从法律上看,该事件最关键的问题是实验没有得到当事人的同意。,一个人应该由他自己决定是否接收这样的检测,在本人同意下才可以做。他还指出:这种情况不能适用《执业医师法》第26条的规定,因为第26条规定的“实验性临床医疗”是为患者本人服务的,和医师自己作实验的目的不同

    摘自医疗纠纷网,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