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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80872
一岁男婴状告“接生婆”
http://www.100md.com 2000年3月16日 中新网
     日前,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一岁男婴状告其接生员人身损害赔偿案:依法判处个体妇科诊所医生张慧赔偿原告医疗费、鉴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共计21694.27元。

    现年已4岁的焦建设出生于泌阳县陈庄乡二郎村。据其父焦照友介绍:1996年2月6日晚焦建设由陈庄乡个体妇科诊所张慧接生,生后四肢健康,张慧给其儿子打破伤风抗毒素时,第一针扎得太浅,又扎了第二针后,其子一直哭闹不停,3天后发现左腿红肿,没有知觉。后经有关医院检查,诊断为左下肢坐骨神经损伤,经与张慧协商,对方出700元给焦建设治病,但病情没有好转,后来张一直躲避不承担责任,无奈,焦照友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于1997年11月将张慧告上法庭,时年仅一岁。

    此案被告人张慧辩称,其将焦建设接生下来后,按正规操作方法给其母子各注射一针破伤风抗毒素,至于其左下肢残疾,极有先天性或后天性疾病所致的可能。再者,本案应属医疗事故处理,不应定人身损害赔偿,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为准确探明焦建设左下肢伤残原因,泌阳县法院于1997年委托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驻马店分院对原告进行技术鉴定,结果为“左下肢功能障碍的原因,在排除先天性畸形和后天所致小儿麻痹症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本次肌肉注射所致”。另外,法院还查明被告开办的诊所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泌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慧为焦建设注射破伤风抗毒素与伤残部位相对应,焦建设人身损伤经各医疗机构诊断为神经损伤。由此可以认定被告对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外,被告未办理执业许可证,属擅自行医,故作出了上述判决。,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