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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82467
今后政府不再开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http://www.100md.com 2000年8月30日 家庭医生医疗保健网
     日前下发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是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共同签署的。

    这个政策的出台,意味着不久以后我国将形成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占主体和主导地位,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新的医疗服务体系。这一划分,标志着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朝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向又迈出了重大的一步。

    对政府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除给予财政补助之外,还从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社会捐资兴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享受政府财政补助,但执行政府规定的指导价格,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对非营利性医院的医疗行为、业务范围和服务价格也有较多的干预,以保证它能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费用比较低廉的基本医疗服务。相比之下,城镇个体诊所以及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等营利性医疗机构没有政府的投入,要照章纳税,但它的服务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可以更加自主地按照市场的要求运作。当然,两类医疗机构都需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特殊情况时,它们都有义务执行政府的指令性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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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如何界定的呢?这位负责人说,通俗地讲,就是在钱从哪里来、钱往哪里去的问题上有所区别。

    由于两类医院承担的服务任务和内容有所不同,收入的来源也不尽相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并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营利性医疗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放开。在现有情况下,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可以更多地从事特需服务及某些专科服务。

    “钱往哪里去”更是区分两类医疗机构的关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如改善医疗条件、引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政府举办的非营利医疗机构可在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工资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自主确定各类人员的内部分配办法;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单位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原则的前提下,确定工资分配办法。工资待遇计入医疗服务成本。在此基础上的收支结余不能用于本单位职工的收入分配。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的经济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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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划分在我国是个新生事物,政策性很强。当前要着重做好与现有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的衔接。现有医疗机构的划分遵循自愿选择与政府核定相结合的原则,政府不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举办的医疗机构,由其自愿选择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已投资或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举办的营利性科室、病区等,应当停办或经卫生行政和财政等部门批准转为独立法人单位。这意味着原来打政策“擦边球”的“一院两制”、“院中院”和其他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单元今后将遭遇“红灯”,解决之道是与原来的医疗机构脱钩,不能兼得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双重好处。

    有关负责人特别指出,营利性医疗机构并不是“另类”的医疗机构。我国长期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发展卫生事业的方针,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鼓励社会兴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他们的发展壮大提供必要的条件。两类医疗机构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公平、有序的竞争,齐头并进,共同发展。,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