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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82638
“健康产品”抽检规定出台
http://www.100md.com 2000年9月19日 健康报
     本报讯 (记者王晶珠)今后,经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合格的健康相关产品,6个月内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重复抽检。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由该产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追踪监督检查。这是卫生部在近日作出的《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中提出的要求。

    《规定》明确了卫生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承担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的检验任务。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计划中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检验,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

    《规定》强调,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不合格产品的名称、检查及检验项目、检查及检验结果书面通知生产企业或进口代理商。生产企业或进口代理商对检查及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复检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复检的决定。健康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将抽检结果用于广告宣传。对阻碍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正常进行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规定》要求,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准确、规范地上报抽检结果。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的结果由卫生部负责公布。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由该产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组织查处。查处结果应当于结案之日起15日内上报卫生部。,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