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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首例婚内强奸案引发争议
http://www.100md.com 2000年11月9日 广州日报
     妻子:我让丈夫强奸了

    今年6月12日上午10时许,四川南江县上两镇派出所接到辖区村民王某报案称:“丈夫强奸了我!”

    王某的丈夫名叫吴跃雄。1993年底,两人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王觉得丈夫对家庭不负责任,1998年7月,以“性格不合”为由,到南江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人劝解撤诉。王便背着吴出去务工,吴随后也外出打工。去年7月,王回家后再次一纸诉状递到南江县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她与吴离婚。

    南江县法院公告两个月后,不见吴跃雄回来。去年10月9日,该院缺席判决王、吴离婚。在法定时间内,吴的父亲替他向巴中地区中院上诉。吴听说法院一审已判决,于今年5月从西安赶回到父母家。此后,吴虽与王分居,但他依然帮妻子干农活。

    6月11日夜幕降临时,吴跃雄来到王的住处。王见吴来后,立即跑进屋内将门关上,并且上了木闩。吴在门外对王说:“你别太绝情嘛!我们谈谈好吗?”王在屋内叫吴“该!”此时,吴一脚将门踢开了。吴要求王与自己和好。王依然令吴“滚!”“我今晚就不走!你要搞明白,在中院的判决还没有下来之前,你还是我的老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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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抓扯起来,吴将王拖到卧室,要求与王发生性关系,王边叫边抓吴,吴怕邻居听见,又将王拖到另一卧室,将王按在床上并撕烂她的内裤,与王发生了性关系,此时是当晚11时许。两人一起睡到次日凌晨7时许。 ’

    起床后,吴跃雄再次提出和好。未料王还是拒绝,见已没有挽回的余地,吴便提出家产的处置问题。王说财产按法院的判决办,自感“吃了亏”的吴此时生气了,他抓起家里的桌椅板凳就砸……王见状也气愤了,自感“受委屈”的她跳河自杀未遂,冲到派出所报案称她被强奸。

    6月14日,吴跃雄被警方刑事拘留。

    南江县公安局对此案侦查终结后,以吴跃雄涉嫌强奸罪报南江县检察院批

    准逮捕。

    检察官:到底有罪还是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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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定有罪还是无罪?南江县检察院接到此案后,检察官就吴跃雄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热烈地讨论起来。

    一种意见认为,吴跃雄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理由是:丈夫能够成为强奸罪的主体。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一平等关系应当包括夫妻之间性权利的平等性,即夫妻双方在进行性生活时,一方无权支配和强迫对方,即使一方从不接受对方的性要求,也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为夫妻是自愿结婚的,性关系义务是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仍然构成强奸罪。因此,强奸罪的主体自然包括丈夫,只是在处罚上应与其他强奸区别对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吴跃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丈夫不能构成强奸罪的主体。本案中,虽然王与吴的婚姻关系已进入诉罪,则将对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道德观念及现行刑法提出挑战。由于这种事情发生在夫妻之间,没有旁证,只有受害人一方的陈述,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后,如果受害人否定自己以前的陈述、应否对被告人作无罪认定?另外怎样追究受害人的诬告犯罪的刑事责任?从国外的立法看,大多数国家明确规定丈夫强奸妻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有极少数国家将其认定为犯罪。但其共同之处是均在法律中明确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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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婚内强奸不好界定

    鉴于此案的特殊性,该案主审法官、南江县法院刑庭庭长龙赤方打破惯例,向记者发表了个人意见,以期引起更多专家的关注。他说,吴跃雄违背妻子的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显然构成强奸罪。目前“婚内强奸”与“婚外强奸”在法律上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争议较大。但从《刑法》的规定看,只要采取暴力手段,违背意志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就构成强奸罪。

    龙庭长认为,考虑到吴跃雄与王某是夫妻关系,因此给吴一个折中”的判决较妥:判决吴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但可以免予刑事处分。

    当地一位律师认为,“婚内强奸”如果构成犯罪,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很多问题值得探讨。首先犯罪的对象是配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应该有同居的义务,以强奸论处从理论上是讲不通的。第二,从司法实践角度看,如果“婚内强奸”构成犯罪,有些问题不好认定和处理。

    也有社会学家认为,妻子在婚内性生活中可以说“不”,因为夫妻关系不完全等同于性关系,甚至不是一种债权关系。当然,也不能置夫妻婚姻关系而不顾,把任何情况下丈夫强制与妻子发生性关系都判为“婚内强奸”,否则男人的性权利无从体现。,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