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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4397
国务院港澳办、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出通知 加强内地与香港中医医疗合作管理
http://www.100md.com 2001年12月5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1666期
     (记者陆静)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内地与香港中医医疗合作管理的通知》,就今后内地有关单位或人员与香港方面进行中医医疗合作时的报批程序、合作对象及项目等作出规定。该《通知》已于11月20日起正式实施。

    《通知》明确规定,内地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香港与任何机构或个人合作或独立开办中医医院、中医诊所,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在香港从事行医、义诊等中医医疗活动。

    《通知》指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作为内地中医药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地区、各单位与香港有关机构开展的中医医疗合作进行统筹管理和协调。内地有关单位或人员拟同香港有关机构进行中医医疗合作时,应先将合作意向书报所在省(区、市)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再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进行立项审批。合作项目获批准后,方可按现行规定办理签约或人员赴港手续。

    《通知》规定,内地有关单位或人员与香港方面进行中医医疗合作的对象限定为香港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及其合法注册的医疗机构;合作项目限定为中医临床教学、科研以及与之相关的中医医疗活动。内地人员赴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须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立项批件(复印件),并按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赴港工作签注。各地方外办(港澳办)不得批准任何人员持访港签注赴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通知》要求,凡与香港开展中医医疗合作的内地有关单位均应遵守上述规定。各地方外办(港澳办)及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有关单位与香港开展中医医疗合作活动的领导和管理,对于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对于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在香港组织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医疗活动或变相组织各种中医医疗活动者,将严肃查处。

    《通知》还强调,各地区、各单位与香港有关机构进行中医医疗合作,应严格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内地有关医疗机构管理法规及香港当地法律。,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