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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有无生育权? 妇女私自堕胎丈夫告上公堂
http://www.100md.com 2001年12月21日 中新网
    近日,陕西凤翔男青年张某因妻子白某未与自己商量就堕掉已4个月“爱情结晶”,一怒之下将妻子和为妻子做手术的岐山某医院告上法庭,而当地法院认为从来没有遇到过这种触及法律“盲区”的案例,便以该案属争议范畴为由未予受理。

    据了解,男青年张某与妻子白某虽是经人介绍认识的,但两人情投意合,怀孕第四个月时,白某称心情不好回到娘家。当他再次见到妻子时,她已把他们共同的“爱情结晶”打掉了。为此,张某要把白某和为妻子堕胎的医院告上法庭,索赔“感情损失费”和“财产损失费”共计5000元。

    为白某做手术的妇产科主任称,白某来时有其父亲陪同,并在家属一栏里签字,白某也说她已经离婚了,想取掉胎儿。凤翔县卫生局办公室医政科的同志说:堕胎要证明和介绍信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近几年,像堕胎这样的手术只要求有家属签字即可。

    白某说她曾将堕胎的想法告诉过张某,张某坚决不同意。而她的难处是在查体时被诊断为子宫肌瘤,需要手术摘除肌瘤,而手术前必须堕掉胎儿。

    支持张某的一律师认为,《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白某堕掉的孩子将是家庭中重要的成员,白某未征得张某同意,自作主张堕掉胎儿,是对丈夫张某的不尊重,也伤害了张某的感情,应当道歉并适当赔偿其物质损失。白某父亲固然有签字的权利,但他欺骗医务人员,为女儿私自堕胎提供条件,应负连带责任。

    而另一律师则认为,根据《婚姻法》中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任何一个女性都有权利拒绝性生活,拒绝受孕。更何况白某急需做子宫肌瘤摘除手术,而《民法通则》有关条款也清楚规定,每个公民都拥有依法保护生命健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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