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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5683
山西出台10项规定以确保依法采供用药
http://www.100md.com 2001年12月30日 中国金药网
    为保证药品质量和临床用药安全,依法规范医疗机构采购、用药行为,近日,山西省卫生厅根据《药品管理法》,作出10项规定。

    一、对医疗机构的药剂技术岗位和人员进行确认,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二、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经山西省卫生厅审核同意;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三、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向山西省卫生厅登记备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对毒副作用较大,且疗效不确切的药品应停止使用;对在临床使用中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要进行监测,以上三方面情况要及时逐级向山西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五、各市(地)在年底前要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并逐步扩大采购范围,努力降低成本,保证药品质量,保证临床安全用药。

    六、医疗机构在显要位置公布药品价格,提供药品价格清单,维护患者的知情权。

    七、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合法资格的企业采购药品,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处方核对制度。

    八、建设与药品储存相适应的设施与环境,做好药品贮藏,保证药品质量。

    九、加强合理用药管理,严禁任何人到医疗机构推销、促销药品;定期检查配药处方,禁止开大处方和重复用药;定期举办医学、药学专题学术报告、讲座,交流临床用药经验,保证合理用药。

    十、建立医疗机构涉药单位之间、涉药人员之间的制约监督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行政,加大管理力度,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法律,制定医院采、供、用药各环节的工作制度,一经发现违法者要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摘自新华社), http://www.100m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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