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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50008
《湖北省发展中医条例》出台
http://www.100md.com 2002年2月25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1709期
     为继承和发展中医事业,保障人民健康,最近,湖北省人大九届二十九次常委会通过了《湖北省发展中医条例》,并决定在2002年3月1日起实施。

    《条例》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保护、扶持发展中医政策,把发展中医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中医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逐年增加。省设立发展中医专项资金,对中医医疗、教学和科研的重点项目进行扶持。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捐资、投资、技术合作等多种形式支持、帮助中医事业发展。

    《条例》还规定,省、市、县应当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合理设置中医医疗机构。县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科,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诊室或者配备中医人员。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中医机构的基本建设纳入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其基本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可根据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申请开办中医机构。中医机构的撤消、合并和变更,应当依法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 http://www.100md.com     《条例》对从事中医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凡从事中医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注册,其他从事中医中药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医医疗机构、非法从事中医诊疗活动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批准擅自撤消、合并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条例》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需求和中医事业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中医中药教育体系,并设立相应的临床教学基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中医中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加强中医中药人才的培养。鼓励中、西医药人员相互学习借鉴,共同研究中西医结合理论和诊疗技术。各级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加强乡村医生中医理论和诊疗技术的培训,并采取具体措施,鼓励城镇中医中药人员和医学院校中医中药毕业生到农村或者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协作,帮助农村发展中医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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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还要求,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发挥名中医中药专家的作用,组织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临床经验的名中医中药人员开展师承教育,传授其学术和临床经验。县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重视中医中药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的推广、转化,保护和开发利用中药材资源,加强对中医中药文献档案和具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诊疗技术、秘方的搜集、整理、开发和利用。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科研计划和安排项目经费时,应当根据申报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中医中药科研项目。

    《条例》对中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也提出了任务,要求他们应当加强多学科协作,开展对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的中医中药防治以及中药单方与复方的开发、中药剂型创新等方面的研究工作,发掘和推广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诊疗技术。中医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批准程序和技术规范、使用范围,可以自制中药制剂和加工炮制中药材。

    同时,《条例》还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和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列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以发挥中医药在建立城镇医疗保险制度中的作用,促进中医药事业更快发展。, 百拇医药(江世虎 贾晓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