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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谈医疗纠纷:6万元能"买断"生育权吗?
http://www.100md.com 2002年3月10日 新华社
    安徽当涂县35岁的吴桂花因为做了一起人流手术,子宫被摘除。法院判定医院处置不当,赔偿6万元。胜诉后的吴桂花痛哭失声:“我还没有孩子,难道这些钱就能'买断’我的生育权?”

    在医院和病人之间,为什么病人永远是弱者?谁来保护弱者的权利?连日来,这一问题成为人大代表们关注的热点。

    患者=弱者?

    医患关系中是谁承担着高风险?是患者!患者用自己的身体承担着所有的医疗结果和风险,法律没有理由不保护处于弱势群体的患者的权利。

    病人究竟应享有什么权利?来自江苏的姜德明代表近几年来对医疗纠纷进行了深入调研。他从书包中取出厚厚一摞材料摊在桌上。

    “据我查阅的有关书籍、材料表明,病人至少应有5项权利需要保证。一是病人有获得为治疗他的疾病所必需的医疗服务的权利;二是病人有获得尊重人的医疗服务的权利;三是病人有获得公正的医疗服务的权利;四是病人有获得费用节省的医疗服务的权利;五是病人有就关于自己病情作出决定的权利。此外,病人还应有知情同意权、保密权和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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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人的权利是消费者权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法律对这种权利的保护非常脆弱。”姜德明代表说,医患关系实际上是强者和弱者的关系。医院有医疗技术和条件的优势,患者对医院存在着“离不开,惹不起”的依赖性。一旦患者的权利受到损害,无人能为他们撑起一把“保护伞”。

    “病人的权利不被考虑,他们的弱者地位就无从改变,保护合法权益只能是一句空话!”姜德明代表斩钉截铁地说。

    病历为何不归病人所有?

    “咱们法院见!”发生医患纠纷后,患者往往希望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医院通常也不甘示弱:“你去告吧,我不怕!”医院明白,病人与医生打官司鲜有胜者,因为至关重要的证据——病历攥在院方手中。

    医院独占病历显失公平。来自上海的徐其华代表说,在发生医患纠纷的时候,病历是分清是非、确定责任最重要的证据。病历归医院所有使得这一重要证据掌握在医院手中,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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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不懂医学知识,不清楚手术经过,病人及其家属不能查阅病历。这样,患者及家属根本无法举出有力证据。1997年河南南阳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医疗纠纷案件,患者为防止医院涂改病历,偷偷进入医生办公室,在自己手上涂上钢笔水,在每页病历的右下角留下指纹,患者在医患纠纷中的无奈由此可见一斑。

    医院无视患者知情权,让患者有心维权,无力回天。“知情权是国际公认的患者基本权利之一。”徐其华代表说,“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法律界人士就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的相关内容,提出患者应享有知情权。但直至今天,知情权遭到侵犯的情况仍很严重。”

    手中没有病历,又缺乏专业医疗知识,病人自然无法了解真实情况。徐其华认为,正因为如此,有时明明是医院出了医疗事故,病人不但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还要对院方千恩万谢。

    “三难”堵住患者维权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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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患者反映医疗投诉和解决医疗纠纷有“三难”:一是找医院交涉难,医院既不给看病历,也不承认自己有错误;二是医疗事故鉴定难,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不是借口推辞,就是一拖再拖;三是投诉和起诉难,由于鉴定难,不能确定医疗事故,消协和法院难以受理。这“三难”成为公开、公平、公正处理医疗事故难以逾越的鸿沟。

    来自内蒙古的马林代表说,我国现行的医疗管理体制不利于保护病人的权利。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目前处理医疗纠纷唯一的也是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按照这个办法的规定,医疗单位只有在酿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才对患者进行赔偿,而对因医护人员诊疗错误,使病人延误疾病治疗最佳时机、造成病情加重、住院时间延长、医疗费用增加等非医疗事故情况,医院则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老子给儿子鉴定”能保证公正吗?马林代表对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客观性提出质疑,“医疗鉴定一直是由医院和医疗部门组成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鉴定机构与医院当事人关系密切,又缺少客观监督,这种'黑箱操作’使患者难讨公道。”

    很多人大代表在接受采访时指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住院治病实际上也是一种消费行为,绝大多数医院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患者作为医疗服务的消费者,应和进行其他消费行为一样,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庇护。树立依法尊重和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是医疗机构的当务之急。,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