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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48809
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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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分子遗传学的评估: 对in vivo的治疗方案,必须提供动物体内目的基因导入靶组织与非靶组织的分布情况、基因的存在状态及表达情况。对于ex vivo的方案。须提供导入基因的细胞进入体内后,基 因的表达情况。

    (三)毒性反应的评估:这是安全性试验的重要组成部分。in vivo的方案必须提供毒性反应的详细文献。除目的基因可能导致的毒性外,导入系统的安全性评价至为重要,其安全性评估应包括急性毒性 (最大耐受量)及长期毒性试验。毒性试验所用的剂量,除包括相当于临床使用剂量(按体重或表面积计算)外,尚需有一个较大的剂量。给药途径应尽可能模拟临床给药或导入的形 式。若改变途径须说明其原因及依据。毒性反应的观察,除常规检测项目外。应包括与基因治疗相关的检测指标。

    对于ex vivo方案,对瘤苗类或淋巴细胞、巨噬细胞类等自体细胞的导入,一般可免做动物急性和长期毒性试验。但若加入特殊的添加物(如明胶、缝线、特殊的导管等),以及 对于某些重要人体脏器内导入(如心、脑、肝等),必须作动物体内毒性作用的试验,并提供详细文献。若ex vivo方案添加细胞因子,亦必须提供其安全性的文献。对采用皮肤、皮 下、肌肉给药途径的方案,无论是exvivo或in vivo均需提供局部刺激性的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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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免疫学的评估:无论病毒型与非病毒型载体系统,均需注意进入体内后的免疫反应有关的问题,包括过 敏反应、排斥反应以及机体的自身免疫反应(如对裸DNA)等。为此申报材料必须尽可能提供这方面的有关文献,并对可能发生的免疫反应提出相应的监控及处理措施。

    对用于改变机体免疫状态的目的基因及其导入系统(如瘤苗、导入细胞因子基因或输入 基因工程化的免疫细胞),更需提供它所引起的机体免疫改变以及可能的副作用的文献(参照人体细胞治疗申报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五)致瘤性试验:[见(一)4.]五、基因治疗临床试验方案 基因治疗不同于一般生物技术制品的临床应用,首先是它的复杂性。需有经验的临床单位和专家将制品输入或埋入人体的特定组织,甚至通过手术进行操作;二是它的风险性,尚 存在许多未知的因素,须对临床研究的全过程进行严密监控。为此必须有临床与研制单位联合申请。临床研究方案除参照国家《新药临床研究的指导原则》外,必须包括以下几点:(一)单位主管部门〔相当于省(市)卫生厅(局)〕审查意见,包括对"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安全性及对参加研究的临床和基础研究单位、人员的资格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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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供基础研究与临床单位的全部主要研究人员和临床工作人员(包括负责医师、 护士和实验室操作人员)的工作简历及从事与"实施方案"有关的经验。提供研究单位符合GMP生产条件的证明以及临床单位具有实施临床"方案"的医疗条件。

    (三)应制定病例入选、排除与淘汰的标准,包括病种、病人的年龄范围和性别、疾病 的发展阶段(临床分期)等,以及试验的病例数。

    (四)给药的方式、剂量、时间及疗程。如需通过特殊的手术导入治疗制剂,须提供详细的操作过程。

    (五)评估疗效的客观标准,包括临床指标和实验室检测项目。

    (六)评估毒副作用及其程度的标准及终止治疗的标准。以及监测毒副作用所必需的临 床与实验室检测的项目。

    (七)提供基因导入后是否导入非靶组织的分子生物学检测的项目、方法及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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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若导入病毒或可能改变机体免疫状态的制剂,须针对性地提供观察人体免疫学方 面的相关检测指标及对可能发生的免疫学反应的必要处理措施。

    (九)对可能产生的副作用或不良反应的记录及总结的表格。

    (十)建立实施治疗方案中的事故报告制度。

    (十一)随访的计划及实施办法,包括须检测的项目。

    (十二)在临床研究过程中,必须严格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如应用病毒,必须防止及 证明不发生水平感染的可能性,以及防止对儿童及孕妇的影响。

    六、伦理学考虑 申报材料中,必须提出实施方案中有关伦理学方面的材料。必须充分重视伦理学的原则并具体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GCP规定的要求严格实施。包括在实施本方案前,须向病人说 明该治疗方案属试验阶段,它可能的有效性及可能发生的风险,同时保证病人有权选择该方案治疗或中止该方案治疗,以及保证一旦中止治疗能得到其它治疗的权利。严格保护病人的 隐私。在病人家属充分理解并签字后才能开始治疗。

    基因治疗目前不用于生殖细胞。, 百拇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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