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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48821
新药审批办法局令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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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药审批办法》于1999年3月12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本规定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新药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 的规定,为规范新药的研制,加强新药的审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药系指我国未生产过的药品。已生产的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 新的适应症或制成新的复方制剂,亦按新药管理。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新药审批工作。新药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后方可进行临床研究或生产上市。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新药研究、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监督及审 批管理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药。

    第二章 新药的分类 第六条 新药按审批管理的要求分以下几类:

    一、 中药

    第一类:

    1. 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

    2. 新发现的中药材及其制剂。

    3. 中药材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

    4. 复方中提取的有效成分。

    第二类:

    1. 中药注射剂。

    2. 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

    3. 中药材、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

    4. 中药材以人工方法在动物体内的制取物及其制剂。

    5. 复方中提取的有效部位群。

    第三类:

    1. 新的中药复方制剂。

    2. 以中药疗效为主的中药和化学药品的复方制剂。

    3. 从国外引种或引进养殖的习用进口药材及其制剂。, 百拇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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