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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49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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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1年7月1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咖啡因的监督管理,保证医疗、科研和出口需要,并防止滥用发生流弊,根据《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咖啡因属第一类精神药品,是国家指令性计划品种。

    第二章

    生 产

    第三条

    咖啡因原料药(以下简称咖啡因)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指定药品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生产。

    第四条

    凡新建咖啡因生产企业或已定点生产企业的扩建、技改扩产,必须事先向卫生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申请,批准后方能动工。

    第五条

    咖啡因年度生产计划(包括供应出口)的制订和调整委托中国医药工业公司汇总和提出建议草案,报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和国家医药管理局计划司审核后,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联合下达。未经批准各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生产计划程序如下: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在每年10月底之前汇总本地区各单位对咖啡因的需要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