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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在无力缴纳续期保险费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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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寿保险合同是建立在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基础上的,投保人无力负担保险费,保险合同可以中止或解除,但保险人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投保人在参加人寿保险后,有时会因某一年度经济状况不理想而陷入无能力或有困难缴纳续期保险费的情况,此时投保人有哪些选择的余地呢?

    (1)缴清保险:投保人利用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将原合同改变为一次性缴清保险费的同类保险。改保后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只对将来给付的保险金作相应调整,减少给付数额,而保险期间与其他保险内容不变,投保人也不用再续交保险费。这种方式较少采用。

    (2)展期保险:投保人利用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性交清趸交保险费,将原合同改为定期死亡保险。改保后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可以不变,保险责任可以减少,保险期限要根据现金价值进行推算重新确定,这样定期死亡保险有可能与原保险合同发生很大变动,一般也较少采用。

    (3)退保: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者,按保单现金价值表领取退保金;示交足2年保险费者,保险公司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以上三种方式是比较消极的方法,以下介绍两种较常见的,主动的处理方法。

    (4)减额保险:在原有保险金额基础上,减少一部分保险金额,同时保险费也相应减少一部分,这样缴费负担减轻了;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只是保险金额减少了。当投保人经济条件改善后,可申请增加保险金额,补足减额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即可,但增加后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原有保险金额,此种方法优点是能保持合同有效,减轻保险费负担,同时经济条件好转时可以恢复到原有保险金额。

    如王从参加了99鸿福终身保险,20年缴费,保险金额100000元,年缴费7600元,王从在第三年要求减少保险金额为50000元,这样第三年的保险费改为3800元了。

    (5)中止、复效。投保人无力缴纳续期保险费时,可以采取失效、复效方式,合同中止2年,在两年内经济条件改善时,重新按复效条款的条件恢复合同的效力。,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