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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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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约责任主要体现在下列几方面:

    (1)关于保费。投保人应按合同规定交付续期保险费,如过了交费宽限期而使保险合同中止。

    (2)关于年龄。投保人投保时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投保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只退还扣除手续费后的保费余额,但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3)关于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于申请投保或复效时,对于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有故意隐瞒、因过失遗漏或不实的说明,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且不退还已收保险费。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关于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之日起若干日内(3或5天)通知保险人,并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由于延误时间,导致必要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应由受益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为此而增加的额外费用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但因不可抗力延误的除外。,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