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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4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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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年3月22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5号)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药品广告,包括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产品宣传

    材料,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第三条 药品广告审查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三)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法规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广告审查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

    行政部门)为药品广告的审查机关。广告审查机关在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对药

    品广告进行审查。

    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有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提出对违法药品广告进行查处的责任。

    第五条

    利用重点媒介发布的药品广告,新药、境外生产的药品的广告,需经国务院卫

    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取得药品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

    其他药品广告,需经广告主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