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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074730
卫生标准宣传周新闻通气会资料(一)
http://www.100md.com 2005年9月13日 中国卫生部网
     卫生部新闻办公室、卫生政策法规司、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9月9日在京召开卫生标准宣传周新闻通气会,介绍了建国56年来,我国卫生标准工作取得的辉煌成绩和对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的重要作用。

    卫生标准成就概览(1949-2005)

    卫生标准概述

    卫生标准是保障健康的基准,它是预防医学和临床医学研究与实践的产物。一般而言,有健康问题的地方,就需要有卫生标准。所以,卫生标准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内容十分丰富。经过50余年的努力,我国卫生标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对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文献记载,旧中国除调味品、饮料、熟肉制品等卫生标准外,其他卫生领域几乎是空白。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卫生标准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20世纪 80年代初,卫生部专门成立了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下设7个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到1997年第四届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成立时,其下设专业委员会已发展至14个。第五届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还成立了卫生标准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提出卫生标准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决定卫生标准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目前,卫生标准工作已建立起了比较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运转协调、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为卫生标准事业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和制度保障。

    经过几代卫生标准工作者的不懈努力,卫生标准的数量不断增多,质量不断提高,覆盖范围不断扩大。迄今卫生部已组织制定并批准各类卫生标准1800余项,现行有效1169项,涉及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化妆品、消毒、职业病诊断、放射性疾病诊断、地方病与寄生虫病以及传染病诊断和控制、临床检验、血液等领域。其中国家标准(代号GB或GB/T)731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代号GBZ或GBZ/T)248项,卫生行业标准(代号WS或W/T)190项。一个以国家标准为主体,行业标准为特色的卫生标准体系初步形成。同时建立了一支卫生标准专家队伍,卫生标准研制体制日趋完整。

    卫生标准工作任重道远,使命光荣而艰巨。我们将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构建和谐社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加快卫生标准建设步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保障人民健康,做出新的贡献。

    食品卫生标准

    食品卫生标准是对涉及食品安全、卫生、营养和保健功能的技术要求及其检验方法、食品安全性评价程序、食品生产加工的卫生要求、食物中毒的预防诊断等做出的技术规定。

    卫生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的现行食品卫生标准有442项。其中国家标准424项,行业标准18项。包括食品中环境污染物、真菌毒素、农药残留、微生物污染等的允许限量,食品添加剂以及营养相关要求等的基础标准;乳制品、肉制品、蛋制品、水产品、饮料等各类食品的产品卫生标准;包装材料的卫生要求;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和各类食品企业的卫生规范;理化检验方法、微生物检验方法。毒理学安全评价程序和方法等的方法标准以及食物中毒诊断标准等。

    食品卫生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有效地保障了食品的卫生质量,降低了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提高了国民的身体素质。据统计,全国食品卫生平均抽检合格率已由20年前的60%提高到现在的90%以上,全国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和死亡率也得到有效控制。在日益增加的食品国际贸易中,食品卫生标准对有效地阻止国外低劣食品进入中国市场,防止我国消费者遭受健康和经济权益损害,维护国家的主权与利益,起到了重要的技术保障作用。同时,它为提高国内出口食品的卫生质量,增强国内食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起到了重要的技术支持作用。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是食品卫生标准体系中最受关注的标准。两项标准不仅是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重要技术依据,同时,对于指导食品企业正确使用食品添加剂具有重要意义。标准中对 26大类、2000多种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在各类加工食品中的使用范围、使用量都作了具体规定,各项指标均按照危险性评估原则和方法,结合我国食品消费量数据而制定。凡是标准中未予规定的物质,均不得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凡标准中规定了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的物质,均不得超量和超范围使用。

    化妆品卫生标准

    化妆品卫生标准是对化妆品的安全、卫生、功能质量及其检验方法。评价规程等做出的技术规定。

    卫生部制定的现行化妆品国家卫生标准有18项。包括产品标准1项,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1项,化妆品皮肤病诊断及处理原则7项,检验方法标准9项。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将受到相应处罚。此外,近几年卫生部还发布了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技术规定。

    在我国,化妆品正在不断成为广大消费者经常使用的日用化工产品,我国的化妆品消费市场因而日益扩大,化妆品生产企业数量与生产规模不断增加。据统计,我国化妆品生产企业约 3000家,生产总值已由1982年的2亿元增加到2003年的520亿元,为亚洲第二,世界第八。

    随着化妆品产品的不断增多与消费人群的不断扩大,化妆品的安全卫生与功能效果也不断地引起消费者和企业的高度关注。不合格化妆品造成的接触性皮炎、光感性皮炎。皮肤色素异常、痤疮、毛发损害和甲损害等机体损害以及由此引起的继发性感染性疾病将不仅损害我国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同时,也将严重地影响我国化妆品产业与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制定与实施不仅保护了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同时,也为促进我国化妆品产业与市场的发展产生积极的作用。

    消毒标准

    消毒标准是对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场所及用具、疫源地的消毒以及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消毒效果及其检验、评价等做出的技术规定。

    卫生部制定的现行消毒国家标准有7项。包括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隐形眼镜护理液。一次性医疗用品等产品的卫生标准;消毒与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标准;医院、疫源地消毒的卫生标准等。此外,卫生部还制定了《消毒技术规范》,含总则、消毒检验技术规范。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和疫源地消毒技术规范四个部分。

    消毒是预防控制传染性疾病的重要措施,因此,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消毒措施及其监督与处罚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同时,消毒也广泛应用于对感染性疾病的预防控制,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要求所有医疗服务机构必须严格进行消毒,防止医院院内感染的发生。但消毒必须符合安全、合理、有效的基本原则和相应的技术要求,为此,卫生部自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组织制定消毒卫生标准,现已批准发布了一系列适用于规范消毒方法、评价消毒效果、检验消毒产品等的国家标准。适用于规范和评价传染病疫源地消毒的《疫源地消毒总则》(GB19193-2003),就曾在\"非典\"肆虐之时,为指导和监督医院等机构合理选择使用消毒产品,实施医院和疫源地消毒,防止\"非典\" 病毒的传播发挥了重要作用。

    血液标准

    血液标准是对血液的采集、制备、临床应用过程及与血液安全相关的卫生要求做出的技术规定。

    卫生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制定的现行血液标准有3项,其中国家标准2项,行业标准1项。

    在医疗救治活动中,经血传播疾病(如艾滋病、乙肝、丙肝、梅毒等)以及免疫相关的输血不良反应一直是医学界面临的严峻挑战。因血液采集和输血造成人群疾病传播的惨痛事件国内外时有报道。制定和实施血液卫生标准是保障血液安全、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屏障。

    卫生部制定的《全血及成分血质量要求》(GB18469-2001)、《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18467-2001)和《输血医学常用术语》(WS/T203-2001)三项标准,对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的安全输血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使各采供血机构在招募无偿献血者、采集、筛检、分离、储存运输和医疗机构临床输血有了统一、严格的安全操作依据。其中《全血及成分血质量要求》(GB18469-2001)是依据卫生部颁布的《血站基本标准》制定的,它不仅为临床用血、疗效评价提供统一的参考标准,同时为合理利用血液资源提供了依据,有利于进一步推广成分血的使用。因此,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角度看,此标准的制定有着深远的意义。

    环境卫生标准

    环境卫生标准是对生活环境中与人群健康有关的各种物理、化学和生物因素的限值及相关技术行为做出的技术规定。

    卫生部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的现行环境卫生标准有165项。其中国家标准159项,行业标准6项。涉及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室内空气、农村环境卫生、家用化学品等方面的卫生与安全要求。

    环境卫生标准对我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起着重要的作用。建国初期我国肠道传染病经常发生。1956年,首次颁布的《自来水水质暂行标准》,有效地遏制了肠道传染病的流行。后经1956年至 2001年多次修订完善,形成了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为代表的系列标准。标准的实施在确保城乡供水安全卫生,防止介水肠道疾病的传播,保障国民身体健康发挥了重大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飞速发展,饭店、超市等各类公共场所数量剧增,公共场所内的卫生问题日益突出。现行的《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1996)等公共场所系列标准对人群聚集的十一类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做出了规定。例如GB9667-l996中规定了室内外游泳场所的水质和游泳馆的空气质量等标准值及卫生要求,包括水温、游离性余氯。透明度、空气细菌数等。目前,我国各类公共场所的卫生合格率已由1991年的84%上升到2004年93.8l%,有效地预防了传染性疾病通过公共场所的传播,保障了经济秩序和社会活动的正常进行。

    目前,大气和室内空气污染已经成为政府、公众和媒体关注的热点。为此.卫生部制定了\"大气或居住区大气中空气污染物的卫生标准\"、\"卫生防护距离标准\"以及\"室内空气中污染物的卫生标准\"(例如《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三类标准,GB/T18883-2002中制定了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物理、化学、生物和放射性指标,对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质量,预防和控制空气传播性疾病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学校卫生标准

    学校卫生标准是对儿童青少年的学习生活环境、教育过程、心理、行为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各种因素做出的技术规定。学校卫生标准涉及的人群对象是0-18岁的儿童、青少年和在校大学生。

    卫生部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制定的现行学校卫生标准有24项。其中国家标准16项,卫生行业标准8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