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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之药业解读
http://www.100md.com 2007年9月7日 《医药经济报》 2007.09.07
反垄断法之药业解读

     反垄断法所倡导的公平竞争原则,将对医药产业的集中趋向产生推力。(资料图片)

    8月30日,《反垄断法(草案)》获得通过,并将于明年8月1日起施行;这一在我国经济领域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出台后将给医药行业带来哪些影响?

    经过20余年的反复讨论、修改,8月30日,《反垄断法(草案)》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并将于明年8月1日起施行。《反垄断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目前已成为世界各国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基石,全球已有近90个国家颁布和实施了反垄断法。

    由于反垄断法旨在调解市场竞争秩序、制约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因此,对于各个行业的影响深远,可咨佐证的数据是,反垄断法出台后,将直接受到影响的法律法规有12个:公司法类有8个,知识产权类3个和外贸领域1个。

    反垄断法所直指的经济垄断,也引发了业内人士对医药行业的思考:反垄断法划定了行政力量对于经济的干预底线,对于提高产业集中度的影响如何?虽然这部法律的主旨在于消除中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但对于近年来备受关注的外资并购问题又会引发怎样的连锁反应?而对于中国医药企业在境外遇到的反垄断诉讼,新法的实施会提供怎样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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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业集中度之辩

    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了必须禁止的三种垄断行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当的经营者集中。由此可见,反垄断针对的是垄断行为,而非垄断状态,将之延引为对医药行业产业集中度提升的负面影响显然是一种误读。

    新法明确了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七种行为: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认为:《反垄断法(草案)》的导向是,既要防止经营者过度集中,形成垄断,同时又要有利于国内企业通过依法兼并做大做强,发展规模经济,提高产业集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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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业内人士分析:具体到医药行业,由于实行市场经济的时间并不长,国内药企也没有形成绝对的市场寡头垄断,企业规模普遍较小,而产业集中可以产生规模效益,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因此,反垄断法所起到的作用绝大多数时候应该是防止经营者过度集中形成垄断,从而建立起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而与之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同的是,新法提出了对行政垄断的约束。我国是一个处于经济转轨阶段的国家,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对医药经济活动具有强大的影响力,尽管市场已经基本形成自由竞争的局面,但各个行业中仍或多或少残留着政府主导的影子,行政权力干预经济的现象还很难消除;更多的时候,行政权力不一定是直接干预经济,而是把自己的影响力渗透到经济活动中。这种现象从一些医药中介机构的垄断行为可见端倪,地方保护主义更是潜规则。对此,反垄断法虽难以治本,但至少可以起到遏制的作用。

    外资并购与国家安全

    虽然立法解释者不断表示新法并不针对外资,也不会直接影响外资在中国的并购活动,但海外媒体一致认为:这是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外资政策一大拐点。这样的解读主要基于两点:其一,“国家安全审查”入法;其二,引进外资的态度已经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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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垄断法规定: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这与之前多项法规中涉及外资并购的条款相衔接。

    “国家安全”入法并非中国特色,日、德、法等国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反垄断法实施最为成熟的美国,经营者集中除了要接受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实施的反垄断审查,对涉及国家安全的,还要接受外国投资委员会实施的国家安全审查。

    日前,某专注于医药行业的境外投行人士表示:有许多境外机构上半年对中国市场采取了观望姿态,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外资并购的规则不明朗而引发了担忧。

    另一方面,“21世纪的中国和20世纪的中国不一样了,外资在中国也需要一个质量提高的过程。没有很好的技术、更高的质量,外资来做什么呢?”一位主持《反垄断法(草案)》拟订的官员解释说,业内人士也指出:随着经济实力和外汇储备的增长,医药行业对于引进外资也就不应该像从前那样盲目需要了,因而要通过重订规则的方式,按自己的需要选择引进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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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入WTO后,外资在中国的并购日益活跃。一个常被援引的数据是,2000年,并购额只占中国FDI(外商直接投资)额的5.5%,2004年已经增加一倍,达到11%,2005年又增加了一倍,达到20%左右。而在这样的背景下,跨国药企在中国越来越频繁地受到媒体和公众的质疑。

    此外,中国医药企业在境外遭遇的反垄断诉讼一度造成了产业内的困扰,近期由于全球VC市场价格飞涨,而中国药企是主要的制造商,因此,新一轮的“中国垄断风”再度刮起;尤其自今年以来,药品和食品的安全问题在全球范围内被拔高到一个危险的水平,中国药企出海的风险也随之加大。反垄断法的出台提供了一个很重要的背景,以新法为契机,除了把对外资并购的整个审查制度建立起来以外,也可使中国药企进一步认识和适应国际规则。, 百拇医药(郭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