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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的奉献 血的代价
http://www.100md.com 2007年9月14日 《医药经济报》 2007.09.14
     一个蕴育新生命的母亲,将爱的奉献与分娩的痛苦和生死的考验推向高潮。然而,在产床上,任何的意外将使母亲的安危和医学的风险面临考验。有时候这些矛盾真的是血淋淋的:产妇因难产在手术台上等着用血,医院却无血可输,产妇的家人要求抽血应急,但医院却以“不得私自采血”为由拒绝,最终导致母婴双亡。另一种情况却是,医生在患者危难时献血救人,就因此被通报“违法”,受到了相关部门的处罚。

    案例一

    无法采血酿成医疗事故

    “在情况危急的时刻,我请示了包头市中心血站,征求可否自采血,但是得到的答案是否定的……”

    据报道,2007年4月16日,内蒙古达茂旗村民胡海龙送妻子李林桃到该妇幼保健所待产。入院检查时,胡海龙被告知,妻子一切正常,胎儿状况也很好。然而,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努力,孩子却没能生出来。这时,医生说,必须做剖腹产手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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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却让胡海龙难以想象。下午2时左右,医院要胡海龙交血液费用时,他们才知道医院和达茂旗储血库都没有与产妇血型一致的血液,要从包头市中心血站调运。由于情况危急,家属要求抽自己家人的血液,但是医院以“根据规定不允许私自采血”为由,一直没有同意。由于包头市中心血站距离达茂旗有一定的距离,血液第一次输进病人体内时,已经是3个小时以后了,即当天下午5时多。第二次血液调来没有多久,大概是18时左右,胡海龙被告知孩子和大人都没有保住……

    一位参与救治的大夫描述了一个细节:“4月16日15时,我接到保健所所长的电话后,去了手术室,当时产妇处于麻醉状态,需要输血却没有血源,正在等血液到来,血压基本没有了,心跳很微弱,17时多终于从包头市中心血站送来了1000毫升血液,输血后,产妇有了血压,等到第二次血液送来时,产妇呼吸心跳已经停止。”

    从各方面的观点看,李林桃母婴死亡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没有及时输血所致。那么,作为负担达茂旗供血任务的储血库当时为什么没血液呢?据了解,包头市各旗县区医疗机构的储备用血采用由旗县区设立的储血库报送储用血计划,包头市中心血站采集、配送的方式。达茂旗血库设在达茂旗医院,不但为本地医疗供血,而且还担负周围地区的供血任务。而一般情况下,包头市到达茂旗百灵庙镇开车最快需要3个小时左右(途中有限速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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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达茂旗妇幼保健所副所长郝万曙介绍说,李林桃做手术的前一天,达茂旗医院实施的一例手术将储血库的储备血用完了,还未补充血液。

    在这样紧迫的情况下,当地医疗部门为何不能进行现场紧急采血呢?

    对于当时因何未能实施紧急采血的问题,医院和储血库都显得非常无奈。据达茂旗储血库负责人介绍,4月16日14时多,他们接到达茂旗妇幼保健所用血电话,于是马上向包头市中心血站调血液。同时他介绍,达茂旗储血库只有储血和供血功能,根据相关法律,储血库不允许采血。

    而达茂旗妇幼保健所一位负责人也说了他们的苦衷:“4月16日13时20分左右,产科说上午的产妇需要手术,急需用血,我便和达茂旗储血库索要血液。我们一直在催促他们尽快送来血液,而且我们医院也没有采血资质,按照规定不允许私自采血,在情况危急的时刻,我请示了包头市中心血站,征求可否自采血,但是得到的答案是否定的。等了一会儿,我们再次进行了请示。但是最终因为血液采集后的加工条件要求非常高,况且医院没有采血的设备,所以没有能够采集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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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0日,包头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的5名专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相关规定,得出结论,一致认定此病例已经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由院方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二

    救命血浆不救命

    “救命的血浆在接到调令的两个多小时后才赶到河曲县人民医院,可惜这救命的血浆已无法救命,在这场生死时速的比赛中,医院输给了死神,代价是两条人命。”

    如果说发生在内蒙古达茂旗妇幼保健所的悲剧可以归咎于医疗条件的话,那么在此前半个月发生在山东省河曲县医院的事件不知该如何解释。

    2007年3月25日夜半时分,临近预产期的程桂云突然感到肚痛,出现临产症状,由于丈夫武忠山不在家,邻居用摩托车将程送到了山东省河曲县人民医院。下车后程桂云自己走进妇产科,值班医生当即进行了产前常规检查。凌晨1时30分,程桂云出现难产和出血症状,在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术前准备后,凌晨3时10分,开始麻醉。在两个小时的手术中,产妇发生大出血,据医院提供的产妇《死亡病历摘要或调查小结》显示:产妇失血量高达4000毫升,创面广泛渗血,不凝,病情恶化。产妇致死的三项主要诊断中,失血性休克赫然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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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凌晨3时40分,武忠山的哥哥武忠雄代表家属签字,程桂云开始进行剖腹产手术。在两个小时的手术过程中,产妇出血不止,出血量高达4000毫升,在用完两袋事先准备的B型血浆后,大夫让程桂云在场的小姑子跑到检验科取血。

    产妇的小姑子事后回忆,她跑到技术楼的检验科时,李贵如检验师告诉她储备的几袋血浆用完了,医院已经没有血浆了。

    手术正在进行中,由于临床没有了血浆,加上手术创口出血不止,医生只能用代血浆临时应急维持血压,并马上向值班院长做了汇报。临近早晨6时,值班副院长马青云听到医生汇报后,才电话通知医院检验副科长李美琴,联系忻州市中心血站五寨供血点赶快往河曲县人民医院运送血浆。

    据主刀医师郝琳回忆,没血可输后,一直抢救了两个多小时。为了抢救大出血产妇的生命,包括产妇母亲在内的家属在手术室门外哭成了一团,反复央求医院抽自己的血来抢救亲人,全被院方拒绝了,理由是血液采集须依法进行,县医院无权采血用于临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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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忻州中心血站五寨供血点的工作人员接到电话后,立即租车往河曲县人民医院赶,走到途中被家属所租车辆迎住,为了争取时间,五寨供血点的工作人员将救命的血浆转移到亲属所租的能快速行驶的车上。即使这样,救命的血浆在接到调令的两个多小时后才赶到河曲县人民医院,可惜这救命的血浆已无法救命,在这场生死时速的比赛中,医院输给了死神,代价是两条人命。

    这样的悲剧同样在山东省忻州市中心医院重演。6月5日上午,忻州市忻府区北义井村36岁的村民张建芳,晚8时30分左右在忻州市中心医院产下一婴儿。产后,医护人员一时无法取出胎盘,出现产后大出血。医生随即安排人员与家属去市中心血库取血浆,当晚11时左右取来血浆时,产妇已无法救治,于当晚11时30分左右死亡。

    案例三

    输血救人 违法处罚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在救死扶伤与法律法规相冲突时,你会选择哪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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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生命和法律的冲突面前,上述三家医院选择了遵从法律,最后以受罚了事,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医院医生卢新华在病人面临生命危机时,果断献血救人,却一样受到了惩罚。

    2005年6月8日,产妇阮怀莲在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医院做完剖腹产手术后,出现子宫大出血,需紧急输血。当时,医院没有储存AB型血,寻找义务献血者又未果,东川区人民医院谭忠能院长在电话征得区卫生局领导同意的情况下,同意主治医生卢新华义务献血200毫升,使阮怀莲转危为安。对卢医生的义举,患者及其家属感激不已,医院准备表彰她,卢医生婉言谢绝了。

    然而,8月15日,该医院接到省卫厅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医院无采供血许可证,采供血行为系违法行为,责令该医院立即整改,并处以6万元罚款。

    医生献血救病人,医院却接到一纸罚单,此事在当地引起不小的争议。云南省卫生厅法监处有关负责人对此表示,对东川区人民医院的行政处罚不是仅仅针对这一件事,而是该医院一个时期内的非法采血行为。该医院承担着到昆明血液中心提取、储存、分发全区各医疗单位临床用血的任务,平时应该储存足够血液。而该医院多次以临床紧急用血为由非法采血,说明医院管理有一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中规定,非法采集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考虑到医院的救人情节,这已经是从轻处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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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据省卫生厅通报:2004年12月17日到2005年6月16日,东川区人民医院为7名大出血病人进行临时应急采血,其中有两例未上报东川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2004年9月至2005年6月,该医院自采血液6200毫升用于临床。

    对此,东川区人民医院院长谭忠能解释说,医院屡次临时紧急采血也是不得已而为之。2004年9月,东川区依法被撤消采血站后,该区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统一由昆明市血液中心供给。东川区距昆明160公里,取血来回需5~6个小时,可能会耽误一些危重病人的紧急抢救。昆明市中心血站血源不足,多次无法供给该院请购的血浆。况且,用血计划难以估计,经常出现缺血现象。

    我国《献血法》规定,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该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卫生部有一个三项统一原则规定:医疗机构在具备3个条件时可以采集血液。谭院长认为他们属于应急采血,“我们的动机和客观效果都是好的,我认为处罚过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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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云南省卫生厅说他们私自采血违法的说法,谭院长反问道:“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在救死扶伤与法律法规相冲突时,你会选择哪一个?”

    剖析

    矛盾如血 请选择生命

    “在医疗活动中,‘先救命,后治病’是急救工作的原则。没有生命,何来健康?紧急状态下,当患者的生命权与健康权发生冲突时,价值小的准则应当服从价值大的准则。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教授胡小杰认为: “由于达茂旗妇幼保健所不具备应急采血的法定条件,是不能进行应急采血的,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输血规定,因为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我区的相关立法及规范就是这样规定的,如果要是遇到紧急危重病人,必须自采血,还必须具备三统一的3个条件,才能够自己采血。因而从法律角度看,该医院在输血问题上是没有过错,不违反法律法规。”胡小杰说。

, 百拇医药     广州市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各则表示,生命和健康是每个公民的最高人格利益,是每个人存在的前提。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健康权是公民以其身体的生理机能的完整性和保持持续、稳定、良好的心理状态为内容的权利。生命权和健康权都是一种人身权,但两者的关系,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在医疗活动中,‘先救命,后治病’是急救工作的原则。没有生命,何来健康?紧急状态下,当患者的生命权与健康权发生冲突时,价值小的准则应当服从价值大的准则。站在病人个人的微观角度来看,可以说生命第一,安全第二。但作为国家,宏观地来讲,必须要维护全民的健康权益,这是政府的责任。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医院医生卢新华输血的义举是值得肯定的,但医院在备血浆代用品以及其他应急措施上存在不足,是医院的疏漏,本不该担的责任落到了医生头上。”

    福建省厦门市一七四医院妇产科主治医师杨敏向记者表示,临床应急用血,在急救医疗措施中并不鲜见,若对急救措施强加苛刻的条件,势必导致医疗机构在急救病人需要输血时,瞻前顾后,犹豫不决,还可能因怕担风险而拒绝采用必要的输血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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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此对应,不久前,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将发起改善采血、用血安全及拯救孕产妇生命的行动,作为实施日前确定的安全血液计划的开端。 世卫组织表示,将帮助基层血库和医院,在自愿献血、安全采血、优质验血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同时,该组织还将与各国和其他国际组织合作,推广更好的采血方法,推动无偿献血。

    据悉,全球每年死亡的孕产妇超过50万,其中99%在发展中国家,25%的人死于分娩中的大出血。占世界总人口80%的发展中国家,其库存血液仅占世界总库存的45%。在现有血液资源中,不安全血液严重威胁着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

    杨敏说,三统一原则的3项条件系必要条件还是充分条件法律并未明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难以正确理解法律。当然,从条款的逻辑含义上看,若要求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显然缺乏可操作性。因此,进一步修改完善《献血法》的规定,使条文的表述能够更加明确清晰,对增强医务人员救死扶伤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减缓医患矛盾,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利益均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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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手记

    法律之上的正义

    产妇因难产在手术台上等着用血,医院却无血可输,产妇的家人要求抽血应急,但医院却以“不得私自采血”为由拒绝,最终导致母婴双亡。而医生在患者危难时献血救人,却受到了相关部门的处罚,两相对比颇具深意。

    在人命关天之事面前仍持按部就班,等因奉此的做法,让我想起今年热播的一出韩剧《爱在哈佛》里面的一个情节。女主人公之一秀茵遇到一个昏迷的病人,但她此刻还没通过美国国家医生执照考试,还不能在这个国家行医。这使秀茵陷入两难境地:如果不救,她就可以参加美国国家医生执照考试,如果救了这个病人,她就会违犯法律而失信于政府,丧失居留权。可病人处于生死攸关的时刻,该怎么办呢?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最终还是决定救人第一。虽然遭到了好友的反对,她还是对病人施行了急救。病人恢复了正常呼吸,但仍处于昏迷中。按照法律,秀茵和她的教授要为这件事要承担责任,他们两人都陷入了麻烦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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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在秀茵处于焦虑时,病人恢复了意识。然而,病人监护人决定起诉秀茵。为了帮助秀茵,学法律的贤宇翻遍档案,并去了病人所在的医院,试图在禁止探访的情况下见到病人。几经周折,贤宇终于找到一个办法帮助秀茵。当陪审团即将做出最后决定时,贤宇站起来陈述有关见义勇为法(即见义勇为可以根据情况免责)的内容,之后陪审团决定秀茵无罪,因为当时情形秀茵虽然违犯了法律,但这是为了要遵循另一个更高的法律,使得她必然冒险救人。

    据说,这个情节是剧本作者根据真实的故事所改编的。秀茵是幸运的,她的幸运在于遇上了学法律的贤宇,还有充分权衡情与理的陪审团,陪审团信奉的是:法理之上还有公理,所有法律,都是为了遵循另一个更高的法律——尊重人的生命权,离开了实质正义,一切程序正义也就变得毫无意义了。

    法律法规的制定之初,是否充分审核过其出发点和目的地?我们是不是缺了一些什么东西?从以上案例的不幸和秀茵之幸运这两件事上,是不是该得到一些启示,悟出一些什么呢?(刘远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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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规

    应急用血

    我国《献血法》规定,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该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卫生部有一个三项统一原则规定:医疗机构在具备以下条件时可以采集血液:1.边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和所在地无血站(或中心血库);2.危急病人生命急需输血,而其他医疗措施所不能替代;3.具备交叉配血及快速诊断方法检验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条件。

    网上医声

    血的教训 责在何方

    伟明:

    我支持血站统一分配血液使用,但是在这些案例的特殊情况中,你是医生的话你会怎么做?让产妇等五六个小时后送到的血液还是紧急救援?等待,结果一定导致产妇死亡,医生戴上见死不救的帽子;输血,上级部门说你违法了,必须按相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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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衣卿相:

    就算该医生的血液不是百分百保证安全,但至少给了产妇生的希望。若是一味不作为地等待,她连存活下来的权利都没了!

    3WAP:

    不要因为有制度就不管人家母子的安危,这样只会降低医院的医疗水平。在血没到的时候为什么不求助附近的医院呢?很明显文中没有求助,不会有制度规定不许求助吧,好好反省一下吧,这样的医院应停业去进修,去学习生命的可贵。

    我不要当医生:

    医院没错!如果没有条件查出病毒(乙肝、丙肝、艾滋病等),日后输血者哪怕在别的地方感染了,也会跟医院打官司!大家不要光图痛快骂医院,应好好深思解决办法。医患矛盾继续恶化,最终受害的一定是患者。

    走走看看:

    法律应该规定在应急状态下医院可现行采血,而后逐级上报备案,一般情况下不应私自采血,这应当才是合理又合法的,法律制定前应详细的询问执行者与被执行者的观点,查缺补漏,尽量完善!

    仗义执言:

    医院在特殊的情况下都应该启动应急预案,开启紧急绿色通道,病人都上手术台大出血了才想起来没有资质采血,简直一派胡言,分明就是在推卸责任,准备工作是怎么干的?难道所有的手术都不需要备血吗?为什么在手术前不做血配和血库联系进行血样配对试验报告,最起码、最基础准备工作都没做到,不要忘了这里是医院不是屠宰厂。

    (以上言论摘自搜狐网), 百拇医药